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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中,有哪幾種評估方法?哪種方法比較合理?时间:2018-05-21 【原创】 阅读 國家為了發展,在這幾年大量征收老百姓的房屋及土地,由于征收范圍較大,涉及到的人群較多,往往會在征收中出現各種沖突,而引起沖突的導火索就是補償的問題。 福建某公司由臺胞所投資,在2010年初,有關部門便開始對當地部分土地及房屋進行征收,此后,有關部門就相關補償的事情與某公司的負責人進行協調,并初步確定了1.2億元的總體補償價值,可是在事后,有關部門又以各種理由不斷的壓低補償價格,最終,雙方協商沒有實質性的結果。于是,有關部門也就該公司的整體不動產依據收益法做估價方式進行過評估,最終估值為8千多萬元,但該公司負責人認為這樣的結果并不合理,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所賈啟華主任全權代理。 隨后,賈主任展開了一系列調查,針對其中所涉及的政府部門欲收回某公司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此,賈啟華主任表示不贊同,該公司是通過合法的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而且正處于營業期間,距離合作經營期限尚有15年,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該公司不存在撤銷,遷移等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因此,有關部門不能單方面作出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其次,對于該公司的評估報告,所采用的評估方式也不合理,土地的性質不應該影響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正常使用與價值,對于區位因素的考慮,應當采取比較法進行評估,來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于是為了能夠和平的解決目前的情況,賈主任向福建省政府郵寄了法律意見函。在賈啟華主任的幫助下,成功保住了億元資產。 本案中涉及到土地劃撥及評估方式問題 土地劃撥問題 目前經營性劃撥土地使用權實際上由五部分構成:一是歷史形成的劃撥用地,即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之前形成的劃撥用地,主要由國有及城鎮集體企業持有,而國有企業又在占地總量中占有明顯的優勢,這其中既有符合《土地管理法》第54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3條規定要求的,也有已經不符合立法要求的(該部分經營性劃撥土地我們簡稱為遺留劃撥土地);二是新增的合法劃撥用地(以下簡稱增量劃撥土地),主要為大型國有企業及公用企業持有;三是不合法的新增劃撥用地,主要由與各級地方政府有各種特殊關系或因各種特殊事由而獲得的國有及非國有企業持有;四是合法持有劃撥土地的機關及事業法人公開或隱蔽地投入到市場運行的劃撥土地。五、特殊歷史時期形成的外商投資企業“場地使用權”。而本案所涉土地屬于第五種情況。 企業拆遷評估依據 國有土地企業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估方式 市場比較法。市場比較法是最具說服力并易于當事人接受的方法,因為這種評估方法最能直接反映評估對象的市場價格,但其前提條件是必須有同類房屋的交易實例可供比照。 成本法。成本法是通過求取估價對象在估價時點的或重建價格,扣除折舊,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收益法。收益法是預計估價對象未來的正常凈收益,選用適當的資本化率將其折現到估價時點后進行累加,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清算價格法。是預計估價對象開發完成后的價值,扣除預計的正常開發成本、稅費和利潤等,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 基準地價修正法。基準地價修正法是在政府確定公布了基準地價的地區,由估價對象所處地段的基準地價調整得出估價對象客觀價格。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上一篇企業拆遷的八大分類下一篇廠房拆遷應該注意哪些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