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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強制拆除行政案件中,起訴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所有的房屋被拆除、毀損的事實时间:2018-05-22 阅读 【裁判要旨】 在強制拆除行政案件中,起訴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所有的房屋被拆除、毀損的事實,以及拆除行為系被訴行政機關所為。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17)最高法行申7579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揚州市廣陵區大橋水泥制品廠。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廣陵經濟開發區宦橋村唐二組。 負責人:祝子高。 委托訴訟代理人:祝士渠。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文昌中路548號。 法定代表人:徐長金,區長。 一審第三人:揚州鼎迅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廣陵產業園內。 法定代表人:張德林,董事長。 一審第三人:江蘇揚州廣陵經濟開發區宦橋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江蘇省揚州市廣陵經濟開發區宦橋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肖玉波,主任。 再審申請人揚州市廣陵區大橋水泥制品廠(以下簡稱大橋水泥廠)訴被申請人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廣陵區政府)房屋等拆除行政強制一案,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5)揚行初字第00054號行政裁定,駁回大橋水泥廠的起訴。大橋水泥廠不服提起上訴后,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2017)蘇行終969號行政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大橋水泥廠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白雅麗擔任審判長并主審、審判員耿寶建、王展飛參加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一、二審法院查明,1986年4月1日,原湯汪鄉束莊村因成立原束莊預制廠需要,在該村唐二組申請建場地3248平方米,并于1986年7月15日申請成立了原大橋水泥制品廠,祝子高為該廠廠長,后由祝子高承包該廠。1998年5月20日,原大橋水泥制品廠申請注銷,后于1998年6月5日經核準注銷。2002年4月15日,祝子高作為投資人在原大橋水泥制品廠原址申請設立大橋水泥廠,并于2002年5月17日取得《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企業性質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為祝子高。2002年至2008年間,大橋水泥廠繼續租賃原大橋水泥制品廠所使用的上述唐二組土地,并向唐二組繳納土地使用費。期間,大橋水泥廠在未經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搭建、翻建了部分房屋。在(2012)揚廣民初字第0035號案件中,第三人江蘇揚州廣陵經濟開發區宦橋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宦橋村委會)認可上述大橋水泥廠搭建、翻建的房屋包括廠區西北角翻建4間、廠區大門南側搭建1間、北側搭建1間。2005年,大橋水泥廠所在土地被征收為國有。2006年12月31日,第三人揚州鼎迅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鼎迅公司)與揚州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該公司受讓位于京××大運河東、揚霍路東北164863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后該公司分別于2007年1月30日和12月13日取得了揚國用(2007)第039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揚國用(2007)第0886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取得了包括大橋水泥廠所在土地在內的301地塊合計155970.9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2008年9月27日,鼎迅公司取得301地塊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劃用地面積151863平方米。2009年2月26日,鼎迅公司制定《301地塊拆遷安置工作計劃及方案》,明確該地塊拆遷涉及住宅114戶,非住宅2戶,共計29414.71平方米。同日,該公司與原揚州廣陵拆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陵拆遷公司)簽訂《委托拆遷安置協議書》,將上述拆遷事項委托廣陵拆遷公司實施,并向原房產管理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2009年5月20日,原房產管理局向鼎迅公司頒發揚房拆許字(2009)第9號《房屋拆遷許可證》(以下簡稱9號《拆遷許可證》),載明拆遷建筑面積29414.71平方米,占地面積164863平方米,拆遷實施單位為廣陵拆遷公司,拆遷期限自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6月20日,并于同日發布《拆遷通告》,對位于七里河南側、銀焰路北側、安林路西側“揚州鼎迅頤景苑”一期商品房開發項目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實施拆遷,拆遷人為鼎迅公司,拆遷實施單位為廣陵拆遷公司,拆遷責任單位為揚州經濟開發區廣陵產業園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廣陵產業園管委會)。大橋水泥廠在上述《拆遷通告》涉及的拆遷范圍內。2011年12月22日,宦橋村委會向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解除與大橋水泥廠之間的事實租賃關系,判令該廠將284.49平方米房屋及5.22畝場地交該村民委員會執管,給付拖欠的租金并返還相關機械設備。2012年9月18日,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揚廣民初字第003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大橋水泥廠將其承租的原大橋水泥制品廠的場地及該場地上的所有建筑物交宦橋村委會執管,并由該村民委員會補償該廠30萬元。后大橋水泥廠不服,提出上訴。2012年12月6日,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揚民終字第0805號《民事裁定書》,在對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予以確認的同時,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終審裁定撤銷(2012)揚廣民初字第0035號《民事判決書》,改判駁回宦橋村委會的起訴。2013年2月1日,廣陵拆遷公司與宦橋村委會簽訂《揚州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對宦橋村預制廠被拆遷予以補償732311.22元。2013年8月23日,大橋水泥廠投資人祝子高向揚州市公安局廣陵分局運東派出所報警稱該廠建于1986年的285平方米房屋及70平方米左右院墻被強制拆除。2014年12月29日,大橋水泥廠以廣陵產業園管委會為被告針對上述強制拆除行為向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于2015年4月21日撤回了該案起訴。 一審法院認為,一、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揚民終字第0805號《民事裁定書》雖然以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依據,裁定撤銷(2012)揚廣民初字第0035號《民事判決書》,并改判駁回了該案中原廣陵產業園宦橋村村民委員會的起訴,但同時對(2012)揚廣民初字第0035號《民事判決書》中經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了確認。根據(2012)揚廣民初字第0035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涉案被強制拆除的房屋及混凝土場地確有部分歸大橋水泥廠所有,大橋水泥廠與其起訴的強制拆除行為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二、大橋水泥廠提交的證據及法院依職權調取的全部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大橋水泥廠訴稱的房屋及混凝土場地系廣陵區政府強制拆除。同時,根據本案已查明的事實,包括大橋水泥廠所在地在內的唐二組集體土地于2005年被征收為國有,后鼎迅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案涉301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并與廣陵拆遷公司簽訂《委托拆遷安置協議書》,將上述301地塊的拆遷事項委托廣陵拆遷公司實施。后原房產管理局向鼎迅公司頒發9號《拆遷許可證》,并于同日發布相應《拆遷通告》,明確拆遷人為鼎迅公司,拆遷責任單位為廣陵產業園管委會,拆遷實施單位為廣陵拆遷公司。因此,可以認定涉案房屋及混凝土場地被拆除,系在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城市房屋拆遷與補償模式下,由拆遷人鼎迅公司依據原房產管理局向其頒發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而委托廣陵拆遷公司實施的。因此,大橋水泥廠主張涉案房屋及混凝土場地系由廣陵區政府強制拆除,缺乏相應的事實根據。一審裁定駁回大橋水泥廠的起訴。 二審法院認同一審法院裁判觀點,同時認為,大橋水泥廠在庭審中自認涉案房屋系廣陵拆遷公司拆除。而《房屋拆遷許可證》并非廣陵區政府頒發,廣陵拆遷公司并非受廣陵區政府委托拆除涉案房屋及混凝土場地,涉案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亦非廣陵區政府,廣陵區政府與涉案房屋及混凝土場地的拆除行為無關,大橋水泥廠以廣陵區政府為被告提起本案訴訟無事實根據。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裁定。 大橋水泥廠向本院申請再審,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裁定,立案審理。其申請再審的主要事實和理由為:一、二審分別以不同的理由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起訴,但均未作釋明。再審申請人被駁回后不知曉適格被告。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廣陵區政府是否為適格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基于上述規定,行政案件的起訴人對其起訴符合決定條件負有初步證明責任。在強制拆除行政案件中,起訴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其所有的房屋被拆除、毀損的事實,以及拆除行為系被訴行政機關所為。本案中,大橋水泥廠所提交的證據及一、二審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大橋水泥廠訴稱的房屋及混凝土場地系廣陵區政府強制拆除。而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涉案地塊已于2005年被征收為國有,鼎迅公司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之后鼎迅公司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作為拆遷人委托廣陵拆遷公司具體實施拆遷。涉案房屋及混凝土場地系廣陵拆遷公司拆除,對此事實廣陵拆遷公司和大橋水泥廠在原庭審中都予以自認。廣陵拆遷公司亦陳述并未有行政機關向其下達過拆除任務。廣陵區政府并非本案強制拆除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據此,一審裁定駁回大橋水泥廠對廣陵區政府的起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大橋水泥廠主張其不知曉誰為適格被告的問題,一、二審裁定均已在案件事實查明部分予以了明確,大橋水泥廠可另行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綜上,大橋水泥廠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再審申請人揚州市廣陵區大橋水泥制品廠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白雅麗 審 判 員 耿寶建 審 判 員 王展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沈 堃 書 記 員 王 婷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