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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糾紛證據必須要符合這些要求,才算達到目的!时间:2018-05-23 阅读 由于征地拆遷是一項涉及眾多老百姓利益的復雜工程,在征地拆遷當中經常因為彼此的利益或權利的問題導致雙方出現矛盾。老百姓為了能夠合理合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最終都會提起法律訴訟。而在訴訟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是要提供相關證據才能夠達到我們維護權益的效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相關規定,對案件相關的證據要求做了詳細的規定。那么,有哪些要求呢? 證據的合法性(1)證據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證據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響證據效力的其他違法情形。 證據的真實性(1)證據形成的原因;(2)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3)證據是否為原件、原物,復制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證據的人或者證人與當事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5)影響證據真實性的其他因素。 哪些證據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1)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或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形成的未辦理法定證明手續的證據材料; (6)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7)被當事人或者他人進行技術處理而無法辨明真偽的證據材料; (8)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9)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證據: (1)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 (2)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權利所采用的證據; (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訴訟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證據。 那房屋拆遷糾紛被拆遷人需要搜集哪些證據呢? ①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②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質量等級、附屬物的名稱、數量、房屋的性質(住宅、辦公或商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③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包括親屬關系證明、家庭人口、年齡等戶籍證明、繼承權公證書、放棄權利聲明等);④房屋已拆除的,提交房屋被拆除的時間的證據;⑤已經達成拆遷補償協議的,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文本;⑥經過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還應提交裁決書。 凱諾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遇到不合理補償、違法拆遷時,要及時的錄音、錄像,同時,也要保護好相應的維權證據,要知道有效的證據越多對維權效果越好。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