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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沒談妥,就行政強制拆除房屋,被確認為違法!时间:2018-05-29 阅读 征地拆遷是一種可以讓老百姓短時間內翻身的一個好機會,但是由于在征地拆遷當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經常導致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發生矛盾。一般來說,在征地拆遷當中,是必須先要對被征收人進行安置補償,然后再進行拆遷,同時,在拆遷方按照補償安置協議進行對被征收人補償之前,如果被征收人發現有疑問或是不合理的時,是有權拒絕任何組織或是相關部門組織實施的房屋拆除行為。 周女士是浙江省寧波人,在她所在村有兩幢房屋,其中的一幢為62平方米,而這一所是通過合法手續向其弟所購買,另一幢是周女士向有關部門申請,經批準后建造的合法房屋。但數年后,街道辦事處以化工園區拆遷清零工作為由,將周女士的兩處合法房屋均給拆除,周女士家屬認為,街道辦事處的行為與周女士未按照街道辦事處的要求簽訂不合理安置補償協議有關。于是,為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委托了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全權代理。 對此,凱諾拆遷律師向法院提起了違法拆除的行政訴訟。在庭審中,凱諾拆遷律師提出,雙方爭議源于街道辦提出的不合理補償以及街道辦認為周女士的房屋并未經依法批準建造,系違章建筑。凱諾拆遷律師認為在周女士對評估單中的價格有異議,且未同意搬遷的情況下,街道辦自行強拆加上周女士愿先拆除后確定價格的意愿,違背了周女士真實表示的意思。此外,將周女士的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筑予以拆除之外,且在拆除之前未先告知周女士相關的聽證、陳述、申辯等權利,就作出處罰決定,這嚴重侵害了周女士的知情權和財產權益。整體來看,街道辦未嚴格遵守征收程序,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未申請法院進行裁決便對周女士房屋作出了強制拆除行為,超越了法定職權。最終,判決街道辦事處對周女士房屋所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強制搬遷的適用范圍和條件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之內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就是,只有法院有實施強制拆除房屋的權力。安置補償協議未達成的或是未落實的,任何單位或是個人都不得實施強制拆除房屋。 其次,如果在達不成安置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必須要走正規程序才能進行強制拆除。程序違法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對于房屋征收的雙方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先由房屋征收管理部門報請作出房屋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由征收人按照裁決的內容落實補償安置。 同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總之,如果我們換個角度去看問題的話,行政行為違法嚴重損害了被征地拆遷人的合法權益,讓他們陷入到困境當中。因此,在征地拆遷當中,假如我們遇到以上案例中的情況,我們要及時的用法途徑來解決,切忌使用暴力行為,來維護我們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