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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中不履行法定職責,起訴時機什么時候最好?时间:2018-06-01 阅读 在征地拆遷當中,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時候非常的多,沒有征地公告、沒有安置補償協議,不履行安置補償協議合同等,面對各種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履行職責拖延造成被征地拆遷人的利益損失的,要什么時候起訴才是最的好時機呢?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含義和表現形式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含義:不履行法定職責是行政機關負有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責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要求其履行時不予答復、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而不履行法定職責有四層含議: (1)是必須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管理職責。比如政府信息公開(征地必須有批文,有規劃,有補償安置方案這些有案可查,公民可以申請)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只要公民申請,有關機關必須及時履行,如若不公開可提起構成信息公開之訴 (2)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即行政機關能夠履行相應的職責。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因素阻礙履行或使職責不能完全履行則不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3)是要有相對人的合法申請(必須依法提起申請,行政機關有些信息征地信息公開的在國土資源局官網或者政府主網站,不主動公開的,比如各位被征地人想知道當地的補償政策可依法申請)。這是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的前提條件沒有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就無所謂不履行法定職責。 (4)是要有不履行的表現。只有行政機關接到申請后不處理、不答復、拖延處理或拒絕處理才會構成不履行法定職責。 不履行法定職責,何時起訴時機最佳 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通常需要一個過程,因此有些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作出了專門規定。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未作專門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則統一設置了兩個月的期限。如果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未履行職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可以提起訴訟;反之,如果法定履行職責的期限未屆滿就提起訴訟,就屬于起訴時機不成熟,人民法院應當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可如果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期限之內就作出拒絕決定,則不受履行職責期限的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即時針對拒絕決定提起訴訟。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確實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但本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通常強調的是時間緊迫、事項重大,而且錯過了這個時間就不可逆轉或者損失不可彌補的情形。例如,考試的緊迫性、人身救助需要、參加有時間限制的活動等。 在征地拆遷當中,如果被征收人遇到拆遷當中的問題時,請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盡早用法律途徑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