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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新增加了哪五種不可訴行為时间:2018-06-04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26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新規第一條明確了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列舉了十種不可訴的行為,新增五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司法解釋增加規定了五種不可訴的行為,包括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過程性行為、協助執行行為、內部層級監督行為、信訪辦理行為,進一步明確行政訴訟受案邊界,防止濫訴現象。前后法規的不可訴范圍對比如下: 一、原來的五種不可訴行為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5、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二、新規增加的五種不可訴行為 1、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2、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3、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4、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5、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