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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強制拆除了,能不能申請國家賠償?申請的條件是什么?时间:2018-06-06 阅读 由于征地拆遷補償的問題,拆遷方與補拆遷方發生矛盾也已經是常見的事情了,但如果在雙方還未達成補償協議一致的話,拆遷方是不可以直接行政強制拆除的,即便是強制拆除也要走合法程序。可是在現實生活中,拆遷方往往違背道德、違反法律法規直接行政強制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這不僅影響了社會和諧,也對被拆遷人造成了很大的利益傷害,人身傷害。那么,面對行政強制拆除,被拆遷人是否有權申請國家賠償呢? 在沒有達成安置補償協議,沒有依法予以補償、違反法律規定強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經上級行政機關復議確認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或經人民法院確認其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后,被征收人有權依法提起國家賠償程序,我國《國家賠償法》對于被拆遷人申請國家賠償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持。 申請國家賠償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應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因此,當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非法強拆時,有權申請國家賠償。1、引起損害發生的必須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2、引起損害發生的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違法行為;3、必須有公民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客觀事實;4、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造成的職務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5、必須法律上有明文規定(并不是所有損害,國家都負責賠償)。 申請國家賠償的程序 國家賠償是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出賠償請求,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載明受害人的自然狀況、具體的要求、根據和理由; 行政審判庭或賠償委員會采取合議的方式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審理案件; 作出是否賠償的裁決。賠償委員會作出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行政訴訟中的賠償判決,則依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當事人有權上訴。 強拆后獲得的賠償 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數額不應低于賠償時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可獲得的賠償有房屋價值的損失、被損壞物品的損失、房屋裝修的損失、搬遷、臨時安置補償的損失。如果是經營性用房,還有停產停業的損失等實際損失。賠償應遵循填平補齊原則。因此,在違法強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決定賠償時的市場評估價格對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賠償,符合房屋征收補償的立法目的根據因違法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獲得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合法征收獲得補償的基本原則,行政賠償應當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獲得的優惠同理,搬遷、臨時安置補償也是房屋征收補償內容,以保障被征收人的臨時安置的損失,也要予以行政賠償。 那么,面對違法強制拆除的行為我們應該怎么做? 在征地拆遷當中,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是非常多的,這個時候,被拆遷人一定要保持冷靜,切忌以暴制暴,我們一定要在第一時間留下有效證據,比如:拆除視頻、照片、相關重要文件等。其次,要打110報警,不管警察出不出警都有打,如果警察來了那么至少可以控制一下強制拆除的場面,減少人財損傷。同時,也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要知道這個時候只有律師才能夠幫助我們維護合法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