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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這些法律問題,你一定知道!时间:2018-06-07 阅读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它適用《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那怎么理解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呢?下面專業拆遷律師就為大家來介紹一下吧 訂立房屋拆遷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的簽訂應當貫徹平等、自愿、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等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將其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利用威逼、利誘、欺詐手段達成的合同無效。同時,房屋拆遷合同應以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為依據,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否則無效。 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問題: 1、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民事合同,只涉及民事問題,如拆遷過程中如何安置被拆遷人、承租人,如何補償被拆遷人的損失等問題。而能否進行房屋拆遷則屬于行政行為,不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 2、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當事人具有法定性和特定性。協議的當事人是指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涉及到租賃房拆遷的,承租人也可以成為當事人。 3、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條款,必須包括以下內容:(1)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2)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3)搬遷期限;(4)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以上內容屬于強制性規范,法規原文中的用語是“應當”而不是“可以”。 4、房屋拆遷協議的簽訂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法律雖未明文規定采用何種形式,但由于房屋拆遷協議約定的內容復雜,且不能即時履行,因此,房屋拆遷協議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5、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拆遷協議必須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訂立。 6、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拆遷協議必須依法簽訂。 7、當事人違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除拆遷相關法律規定的責任外,還應承擔《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 相關知識拓展: 一、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的規定,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履行擬訂補償安置方案程序、批準補償安置方案程序和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程序: 1、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擬訂詳細方案,并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隨后由市、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對經過公告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審查,在關注和充分考慮到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后,進行批準,批準之后并報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3、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對經政府批準后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實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個月內將有關費用支付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支付費用的,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交付土地。 二、拆遷人擬定、報批、公布拆遷實施方案的程序 拆遷人對規劃拆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環境及被拆遷戶的經濟條件等進行調查核實,全面掌握具體情況,分析拆遷工作中可能會出現的情況及走勢,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拆遷工作方法、確定拆遷期限。 征地拆遷的實施方案需要報區縣建委批準。 拆遷實施方案應當在區縣建委發布拆遷公告之日前(含拆遷公告發布當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政府征地拆遷需要有省級政府或者國務院的批準文件,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就是違法的。在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補償標準是否合理,征地補償是否及時、足額的發放到失地失房農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補償后拆遷”的原則進行征地拆遷活動,如若沒有,都是違法的。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