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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遷”中村委會沒權利做這些事情!时间:2018-06-08 阅读 隨著我國的發展,經濟的增漲,不少貧困地區老百姓住進了新家,撤離了山區。但我們要知道除了正常的扶貧拆遷項目之外,有一大部分是因為當地政府為了發展當地的經濟,大量引進一些能夠快速帶動當地經濟的一些項目,但這些項目的開發自然就會涉及到征地拆遷,涉及到老百姓的權益。尤其是離城區較近的一些農村地段,這兩年我們不難見到村官們的腐敗行為帶給老百姓的危害有多大。 根據我國《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承包合同有效期內,村委會不能擅自變更、中止承包合同,不得調整農民手中土地,不能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征用、征收農民土地,必須給予一定補償。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擅自收回、調整承包地。一旦取得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且已經確權了,那么,土地承包經營權利是受法律保護,未經經營權利者的同意,任何單位或是個人無權私自更改,更無權剝奪經營權利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如果村委會擅自更改經營權利者的承包土地,應當承擔過錯與責任,其行為依法應予糾正。同時受害者可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或是走法律程序提起訴訟。 村委會有權征收土地或者發放征地補償款?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屬于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由村民小組會議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討論決定,所作決定及實施情況應當及時向本村民小組的村民公布。 第三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村委會征地要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村委會是否有權決定如何發放補償款呢? 1、村委會有權管理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由此可見,管理本村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是村委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但該職權僅僅限于管理的方面的權限,不能做擴大的解釋。 2、征地補償款的使用由村民會議決定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上述事項。對于承包地的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方案必須由村民會議或者經授權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委會作為執行實施的機構只能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本身無權決定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問題。 因此,村委會作為執行實施的機構只能是執行村民會議的決定,其本身并無權利決定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問題!所以,村委會是沒有權利決定如何發放,即便是有權那也必須是經過授權之后才可以。 對此,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表示,如果在您遇到了村委會私自征地,私自扣押征地拆遷補償款,私自發放征地拆遷補償款以及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等危害老百姓利益的,一定要及時的向上級部門反應,同時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盡早幫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