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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履行征地公告的行政主體要分清!时间:2018-06-11 阅读 案情 葛某等34人是某市光霞村村民。根據上級批準文件,市政府于2007年9月17日至2013年10月31日期間發布九份《征收土地公告》。這九份公告及附件的內容包括: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用途,被征收土地所在鄉、村、地類和面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負責組織實施的單位,以及1/2000勘測定界圖(紅線圖)等。九份公告及附件均于公告之日在光霞村黨務村務財務公開欄進行了張貼。 葛某等34人認為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征地公告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職責,向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省政府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并予以有效送達,葛某等34人于4月22日收到郵寄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書》。葛某等34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該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中市政府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自2007年至2013年期間市政府作出了九份征收土地公告,公告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且公告均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光霞村黨務村務財務公開欄進行了張貼。因此,市政府依法履行了征收土地公告的法定職責。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征收方案實施完畢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及組織實施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職責,并不是市政府的法定職責。故葛某等34人起訴市政府不履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職責的訴請不當。省政府對葛某等34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依法進行了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受理并作出了行政復議決定書,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葛某等34人,故省政府的行政復議程序合法。綜上,葛某等34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判決駁回葛某等34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審理 葛某等34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并支持其在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 葛某等34人不服一、二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依法再審。主要事實和理由為:第一,原審法院認定被申請人某市政府己履行征地公告法定義務及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的證據不足且存在偽證;第二,原審法院依據被申請人某市政府在復議程序中未向復議機關提交的證據認定其履行征地公告的法定義務屬法律適用錯誤;第三,原審法院遺漏確認被申請人某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違法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裁定,葛某等34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駁回葛某等34人的再審申請。 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承擔公告征收土地方案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為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承擔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法定職責的行政主體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本案中,葛某等34人要求履行的法定職責包括公告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的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根據該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根據以上規定,本案中市政府具有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的法定職責,但不具有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之法定職責。關于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市政府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已經履行公告之法定職責,公告的方式、地點、對象等均符合法律規定。因此,葛某等34人提出武漢市政府未依法履行公告法定職責的主張,不能成立。省政府收到葛某等34人的復議申請后,作出被訴行政復議決定書,并未侵害葛某等34人的合法權益。據此,原審判決并無不當。 綜上,裁定駁回葛某等34人的再審申請。 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并能獨立承擔因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由此分解出三個標準:一是權,即獨立的擁有并行使行政權力;二是名,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采取行政行為;三是責,承擔由其采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是指依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置的,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國家機關。行政機關屬于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等) 根據職權管轄范圍,可將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國務院辦事機構。 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要注意的是派出機關包括行政公署、區公所、街道辦事處。此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經濟技術開發區設立的管理委員會也屬于派出機關。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并不是一級人民政府,但實際上卻履行著一級人民政府的職能,在一定區域內依法行使對所有行政事務的組織和管理權,能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因而它們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除此之外還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有行政機構、內部機構、派出機構、臨時機構、企業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等。 行政主體以權力來源為標準,可分為:職權行政主體,即地域性行政主體,主要賦予行政機關;授權行政主體,即公務性行政主體,主要授予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