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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遷中政府信息公開內容?行政訴訟能否在起訴對方后進行調解时间:2018-07-05 【原创】 阅读 在征地拆遷中,征收手續是否完備直接關系到當下征收行為是否合法,國家在征用老百姓土地時,相關部門會將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方案等以書面的形式告知被征收人。但由于當下的征地拆遷絕大多數都處在一個膨脹期,導致被征收人利益嚴重受到損失。 邢某是某市某村的村民,在他所在地區有100多畝承包地,在前兩年秋天,因所在市水庫項目,國家要征收邢某所承包的地,因邢某對征地手續以及征收補償存在疑問和不滿,隨后,便委托了凱諾所和雪蓮律師全權負責此案件。 此后,在凱諾律師的指導下通過EMS快遞向邢某所在市相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請求公開奮斗水庫項目征地的相關手續,但相關部門并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的行為違法,是典型的不作為,為此將相關部門復議至牡丹江市有關部門,牡丹江市有關部門針對邢某的復議未做答復。于是,忍無可忍的邢某為此訴訟至法院,事隔幾月后,牡丹江市有關部門在庭審的時候提交了一份相關部門做出的信息公開答復書,凱諾律師認為,相關部門的信息公開超過法定期限程序違法,回復內容也不符合,而且案件已經過法庭審理。如果相關部門在未開庭之前向邢某送達,并就未做出部分做出合理解釋,邢某可以撤訴。但現庭審已經結束,且各項費均已發生,現在出示信息公開答復也未解決實際問題,因此堅持訴訟請求。在2017年黑龍江省農墾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判決牡丹江市有關部門做出復議決定,責令相關部門作出信息公開答復。在勝訴之后,雙方就邢某的征地的補償一事進入了調解,同時,補償金額也基本達成了一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 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在政府信息公開中,政府信息的公開范圍是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最核心的內容。實踐中,對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認定存在多種多樣的認識,不過,在征收過程中,相關部門應該主動公開以下內容: (1)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用地的批復文件,其中,國務院批準的城市用地還應公開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實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準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批準情況與申報情況相比發生變化的,轉發文件中應明確表述變化后情況); (3)征地告知書以及履行征地報批前程序的相關證明材料,具體包括擬征地補償安置聽證告知、土地權屬證明材料等; (4)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實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建設用地批準書。 然而,在實際中這種既不當場答復,也不在被征收人申請之后的法定期限內答復的情況非常的多,其次,像本案中在勝訴之后雙方進入調解的也是見怪不怪。那么,對于起訴之后,對方卻要求調解的,這種情況下應該怎么辦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合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使用法律,法規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權益。因此,根據上述條例來說,訴征收補償決定的案件可以適用調解案件的范圍之內。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就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調解。 因此,凱諾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當中,如果遇到有征收手續不合法的,政府信息不開公的,被征收人不僅要及時的向上級反應之外,也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因為在同上級反應過后,相關部門可能并不會立即處理,所以這個時候讓律師幫助您才有可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想了解更多征地拆遷資訊,快掃描下方二維碼關注我們的官方微信平臺吧!當您遇到拆遷問題時求助北京凱諾律師事務所我們會用我們的專業技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凱諾拆遷律師維權熱線:010-533592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