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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律師:開發商征地和國家征地的區別一般,開發商,是不可以征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征地。而不論是誰征地,都要保障、被征收人群的權益,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政府征地,常理解為“征收”;開發商征地,常理解為“拆遷”。 一、主體不同: 征收的實施主體,必須為政府。鄉、鎮政府,不具有發布征收決定的資格,須是市、縣級政府。 拆遷的實施主體,一般是包括開發商、土地儲備中心等非政府機構。 二、目的不同: 征收的目的,有明確的規定,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如建公路、地鐵、高鐵等。 拆遷的目的,多為城市基建、危改項目、企業發展、拓展項目等。 三、法定程序: (一)政府征地,法定的程序,應包括: 發布擬征地公告→征詢擬被征地人意見→對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調查登記→擬訂“一書四方案”并上報審批→發布征地公告→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上報審批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補償登記→落實補償安置后交付土地→拒絕達成協議、或拒交土地→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政府征地,常依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行征收。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后,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二)開發商征地,程序應包括: 1、征地前,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 所需材料,包括: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或圖片。 2、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 所需材料,包括: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占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案;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四、補償方面:一般來說,開發商征地補償的數額,會高于政府征地補償的數額。 不管何種征地,都應嚴格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具體的補償標準,參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