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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律師:簽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后,征收方卻違約了,被征收人該如何維護權益?时间:2020-10-29 阅读 房屋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后,征收方與被征收人曹先生、曹女士簽訂了補償協議,后又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約定征收方按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獎勵曹先生共計xx萬元,且曹先生也在約定的時間內辦完了回遷安置手續,分得安置房屋。但是事后,曹先生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到底是怎么回事呢?下面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 曹先生是貴州省人,在當地有房屋。2013年6月,征收辦發布了xx區項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方案。9月房屋征收辦向有關部門發布了房屋征收工作的通告。10月,征收辦又發布了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曹先生、曹女士的房屋在征收的范圍內。 隨后,征收辦與曹先生、曹女士之父簽訂了補償協議,征收了其房屋。2015年9月,管委會發布社區回遷安置方案的通知。2018年9月,征收辦發布辦理回遷安置手續的通告。同日,因曹先生父親,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與曹先生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約定回遷安置通告發布之日起1月內,曹先生要辦理回遷安置手續,征收辦方按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獎勵曹先生xx萬元。 曹先生在簽訂完補充協議次日就辦理了回遷安置手續,分得安置房,后相關部門向曹先生支付了安置補助費xx萬元。隨后,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認為征收方未按照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支付其相關的補償費,侵害了其合法的權益。 一審法院認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是雙方簽訂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協議,協議中約定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按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獎勵其xx萬元。該協議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該協議已經簽訂、蓋章,產生了法律效力。 既然曹先生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回遷安置義務,那么相關部門也應遵守約定,按照補充協議里約定的支付其相應的補償費。但是,相關部門卻只履行了部分義務。因此,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判決相關部門繼續履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約定的獎勵義務。 相關部門不服上訴稱,一審法院違反法定程序,應當依法發回重審或改判。一審法院認為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合法有效錯誤。管委會、征收辦、相關部門等均不是市、縣級人民政府,更沒有經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為房屋征收和補償部門,上述安置補償協議與補充協議均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 相關部門還辯稱,安置獎勵費計算超出了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且違背原協議。一審法院未認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補充協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無效屬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安置獎勵費本是為了鼓勵被征收人積極搬遷入住新房的費用。而相關部門與曹先生簽訂的補充協議屬于行政獎勵協議,是獎勵按照搬入新居的被拆遷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要尊重簽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無論是征收方還是被征收人都應當要自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一審判決并無不當。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是指征收部門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依法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的補償。而獎勵費則是為了讓被征收人盡快搬遷而額外給予的一補償,這兩項補償不能混為一體。本案中,相關部門在簽訂了補充協議后,卻未依法履行補充協議義務顯然是不合法的。 征地拆遷涉及到被征收人的相關權益,所以在遇到征收方不履行補償義務,征收程序違法等違法行為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專業拆遷律師,收集相關的證據,并且在遇強拆時要對現場進行拍照、錄像等。最后,讓律師通過法律突進幫助自己維護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