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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律師:未獲得批復文件就征收怎么辦?農用地轉用審批流程?近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公布,該《條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該《條例》在《土地管理法》制度框架下,聚焦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重點問題,強化對耕地的保護,針對耕地“非農化”、“非糧化”以及“合村并居”中違背農民意愿等突出問題,進一步明確制度邊界,強化法律責任。 其中,土地征收、農用地轉用審批這塊備受廣大老百姓關注。其中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從第二十三條到第二十五條就如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以及第二十六條到三十二條就土地征收程序兩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農用地轉用審批流程 1、由相關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審批方案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等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分批次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重點對建設項目安排、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補充耕地情況作出說明。 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2、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必須由國務院審批 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批準;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具體流程如下: 1、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前或者備案前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建設項目需要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的,應當合并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2、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農用地轉用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從上述規定中來看,在土地征收報批階段不僅減少了審批層級,還簡化了建設用地報批材料,將現行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書和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合并調整,按照“批什么就審什么”的要求,整合為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并明確了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農用地轉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請審查的要點。 同時,還明確了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在審批中,主要是對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另外,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還規定,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原則上應當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確需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建設過程中用地范圍確需調整的,應當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涉及征收土地的,還應當依法辦理征收土地手續。 未經批準 擅自占用土地不合法 不過,不論報批程序怎么變,相關部門因公共利益在占用普通的耕地或是永久基本農田之前都需要先向有關部門進行報批,這是永遠不變的。而且,只有審批通過了,獲得了相關的批復文件,才能啟動建設行為。 若相關部門未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或是報批了,但還沒有拿到相關的批準文件,擅自占用村民的土地進行建設,那么這就屬于未批先建,是不合法的行為。 此時,老百姓可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進行反映,要求他們查處違法占用土地行為,若反映后有關部門未組織人員處理,那么老百姓借助法律的力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