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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了,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可能會收到這個文件對于絕大部分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只有個別幾個有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市縣政府應當明確處置措施和方案,申請征收土地時說明具體情況以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也就是說,就算已經有95%的人簽了協議,也不能對未簽訂補償協議的人實施強制征收,必須要在保障被征收人相關權利的情況下進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規定,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政府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送達相關權利人并組織實施。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相關權利人對征收土地批復有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補償安置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對于征地補償有關費用已經足額撥付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相關權利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地上附著物和青苗,騰退交付土地,那么相關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針對城市更新類項目,對未簽訂補償協議的,由區人民政府參照國家和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有關規定,依法分別作出征收決定。 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征收決定確定的義務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即使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那也需要對被征收人作出征地補償決定或是補償決定,這是法定程序。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是對征地批復有異議,那么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倘若被征收人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采取法律措施,相關部門若想盡快拿到土地,也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能直接強拆,否則拆除行為就違反了有關規定,是不合法的行為。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要說的是,自《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改了土地征收程序之后,不少地方根據上述兩部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就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細化,不僅嚴格明確了征收主體,規范了征地拆遷程序,還進一步地保障了當事人的權益。因此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未按照法律規定進行,那么,老百姓可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或是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