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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拆遷人拆遷權益可能產生影響的七個時間點,且也是大家容易忽略的幾點農村房屋拆遷和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不論是征收程序還是補償標準或是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是不一樣的。一般而言,集體土地征收一般主要依據的是《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而國有土地征收,也就是城區內的房屋,一般主要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這點遇到過征地拆遷的朋友們想必都知道。 只不過,我們今天主要想說的是,不論是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或者是說不管你有沒有遇到征地拆遷,以下的幾個時間大家一定要引起注意,這對于被拆遷人來說格外的重要,因為也只有抓住這幾個時間點,那么在拆遷過程中,才可能有機會力爭合理的拆遷補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補償安置方案公示期 從《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相關部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要先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同時,市、縣級人民政府還要組織相關部門對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 需要注意的是,安置補償方案至少公布30天。補償方案公布后,如果廣大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那么可以在30天內向有關部門提出自己的建議或是意見。這個時間點一定要引起重視,如果未在公示期間內反映情況,那么相關部門可能就會認為你對安置補償方案無異議,而依據該補償方案對你進行補償安置。 如果沒有看見安置補償方案,但確實在拆遷范圍內,那么建議被拆遷人可以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或是通過查閱相關部門網站等途徑獲取安置補償方案,并就安置補償方案提出自己的意見。 二、房屋評估機構的選定期 房屋評估機構一般是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評估機構的選定也是有一定期限的,雖然具體的選定時間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中并沒有明確,但是大家也需要引起重視,如果征收方告訴你了具體的選定時間,一定要抓住了,否則很有可能征收方會直接確定。 當然了,征收方直接確定評估機構原則上來說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中的法定評估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四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總之,凱諾律師想要說的是,評估機構的選定對被拆遷人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大家可千萬不要自愿放棄,一定要積極地行使自己的僅有的權利。 三、房屋評估報告公示期 評估機構在出具評估報告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或是有不明白的,需要及時地詢問評估機構相關工作人員。 四、房屋調查結果公示期 一般情況下,在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需要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調查,調查之后需要將調查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公示期間如果發現自己房屋的真實面積明顯被減少,或是合法面積存在遺漏等情況,一定要向有關部門提出,要求他們更正,否則勢必會對自己的補償有較大的影響。 五、評估報告申請復核、鑒定期 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后,如果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評估報告依法送達給被征收人時,若發現評估報告明顯不合理或是不合法等,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該評估報告之日起的十日內一定要及時地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 收到復核結果后,若對復核結果還不滿意,那么可以在收到復核結果的十日內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核或是鑒定,那么將會被視為放棄該項權利。 六、補償決定復議、訴訟期 對拆遷補償不滿意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可能會根據法律規定依法向被征收人作出補償決定,收到補償決定,那么則意味著征收方對被征收人下了最后的“通牒”,如果被征收人未在收到補償決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未在六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征收方可能會依法強制執行,到時房子基本上可能就保不住了。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收到補償決定后一定要重視起來,如果認為該補償決定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必須要積極地行使自己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避免錯過。 七、限期拆除決定復議、訴訟期 這個文件一般針對的是違法建筑,也是針對個別人,但如果自己的房屋被無緣無故地認定為違法建筑,尤其是房屋在征收范圍內時,若對該決定不服,也需要在收到該文件之日起的六十日內申請復議或是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房屋也有被強制拆除的可能。 總之,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無論在征地拆遷中遇到什么樣的問題,只有我們足夠重視,且在一定時間內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利,那么我們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獲得合理的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