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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違法拆遷來得太突然,手里沒有證據,老百姓的合法權益如何得到保障?在征地拆遷中,房屋被強拆的現象并不少見,一般而言,房屋被強拆后,只要我們手里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的強拆行為違法,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相關部門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所有損失,那么廣大被征收人則不用太擔心。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往往有的強拆來得特別的突然,比如相關部門趁被征收人不在家的時候,組織人員強拆房屋,有的則是趁被征收人睡覺的時候,半夜三更地強拆房屋,還有的則是在拆除違法建筑的時候,一并將合法建筑也給拆除。 以上幾種強拆行為,無論是哪一種對被征收人來說可能都是不利的,因為強拆來得太突然,相關部門如果沒有對室內物品及其他財產進行保全的話,那么我們被征收人就很難收集到一些強有力的證據來證明我們的所有損失。那么,在征地拆遷中,如果遇到上述幾種情況,我們應當怎么辦呢?我們的合法權益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一般而言,在行政訴訟案件中,需要由原告來承擔舉證責任,比如征地拆遷案件,那么就需要我們被征收人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他們強拆行為違法或是證明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全部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告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我們被征收人對自己財產損失的情況最為清楚,所提供的證據更可靠。 但是如果強拆行為的發生是在突然情況下,即被征收人壓根就不知道自己房屋被拆除了,那么,如果再要求被征收人履行全部的舉證責任那么顯然是不具有合理性的。因此,在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據能夠初步證明其有財產損失時,那么舉證責任將發生轉移。 簡單點來說就是,如果是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被征收人無法提供證據的話,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合法行為。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如果相關部門沒有證據來證明自己所實施的行為是合法的,那么就會被視為沒有證據,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樣地在行政賠償案件中,如果因相關部門強拆導致被征收人無法提供證據時,那么相關部門就需要承擔舉證責任,沒有證據來推翻被征收人所主張的相關損失時,那么法院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認定損失價值。 《行政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規定: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人民法院對于原告主張的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損失,應當予以支持;對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貴重物品、現金損失,可以結合案件相關證據予以認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房屋征地拆遷關系著我們被征收人的利益,為了避免強拆給自己帶來沒必要的麻煩,建議大家在知道征收之時就要做好收集證據的準備工作,比如將一些有價值的東西搬至比較安全的地方,對被征收房屋室內室外,邊邊角角進行拍照,保存好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宅基地證以及購買水、電、家具的一些票據等,以免征收方搞突然襲擊,強拆房屋,導致這些重要的證據丟失。 當然了,就算房屋被違法拆除了,那么收集證據的工作也不能落下,在保持冷靜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對強拆現場或是強拆后的房屋進行拍照、錄像。 總之,大家在遇到拆遷問題時,尤其是房屋被強拆后,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