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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村委會收回土地時,應不應該給村民補償?村委會是一個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一般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換句話說就是,村委會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行政機關,其只是一個群眾性自治組織。 但村委會在絕大多數農村老百姓眼里,卻成了擁有很高權力的一個部門,之所以在老百姓眼中有著很高的位置,是因為村民要經常與村委會打交道,比如領取各項補貼費用需要去村委會,辦理養老保障、醫保等要先去村委會,開各種證明也需要去村委會等。總之,老百姓有問題找的第一個部門就是村委會。 但事實上,村委會的權力也僅限于解決村內的各項事務、調解村民之間的糾紛或是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等,其既沒有權力為村民做任何決定,也沒有權力組織土地征收或是將土地擅自流轉給別人,甚至是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等。 不過,這也并不是說村委會不管什么時候都不能收回土地使用權了,如果有以下幾種情況的話,村委會則是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村民沒有按照批準的用途,比如本來村民申請的土地是用來建住宅的,結果村民在土地上建起了養殖場、工廠,甚至挖塘養魚等等,對于這種情況,那么村委會就有可能會收回土地,同時因撤銷或是遷移等原因不再繼續用地的,同樣也會被收回。 除了以上兩種情況下,如果因村內公共設施建設或是因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話,村委會也是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不過,因村內公共設施建設或是因公益事業需要占用土地的,需要給予村民相應的補償。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村委會因村內公共設施建設或是因其他公益事項建設在收回土地使用權時,沒有給予村民補償,那么則是不合法的。 這里需要額外地提醒大家,擅自占用土地建設住宅,比如沒有先向村委會遞交書面申請,沒有獲得批準,便直接在地上進行建設,那么土地不僅會被收回,就連房屋也有可能保不住,所以,大家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那么,如果村委會因公共設施建設或公益事業建設收回土地使用權時不給予村民補償,老百姓應當怎么辦呢? 實踐中,倘若村委會以在村內建設公共設施是為村民等為由,對村民不予補償,那么村民可以先向上一級有關部門反映,或是打12345反映,反映后,如果相關部門未作出任何的處理,仍然沒有拿到補償,那么村民便可以直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及《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想要告訴老百姓的是,當村委會因各種原因收回土地或是占用土地時,應當要給予村民補償,如果找借口不予補償,那么村民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