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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專業拆遷律師:征地拆遷糾紛,向法院立案起訴,但被法院駁回怎么辦?在事關老百姓利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中,很容易產生法律問題,比如拆遷補償不合理、土地征收程序不合法,征收方以“拆違”代拆遷,以“拆!贝龠M拆遷,在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等等,在遇到這些問題的時候,有一些法律意識比較高的廣大被征收人通常都會選擇直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就是向有關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后,相關部門通常就會作出維持有關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此時,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后,廣大被征收人就需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了,當然也有一些被征收人會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非是一件簡單的事情,也不是你能提起就能提起的,一般還需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了要符合必要的條件之外,還必須要先向法院提交書面的起訴狀,也就是向法院進行立案,只有立上案之后,相關的訴訟程序才能啟動。 而對于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當事人。 所以,這里凱諾律師需要額外提醒廣大被征收人一點,如果不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懂得訴訟程序等,建議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進行,避免浪費掉自己的訴權。 那么,當事人應當如何立案提起訴訟呢? 一般《行政訴訟法》中對立案都有著詳細的規定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從上述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只要符合條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給立案登記而不能以各種理由不給立案,即使當事人的立案不符合條件,也需要對當事人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而且,對于起訴狀內容有欠缺或是有其他錯誤的,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能未經指導和釋明就以不符合起訴條件不接收起訴狀。 只不過,實踐中,當事人遞交起訴狀之后,有的法院會直接駁回被征收人的立案材料,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和釋明。那么,在遇到法院以各種理由不給立案時,被征收人應當要怎么辦呢?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中的規定,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也就是說,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之后,被法院駁回,或是法院接收起訴狀后沒有出具書面憑證,沒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充的內容時,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去投訴,上一級法院在接到投訴之后,應當責令改正。 投訴之后,如果上一級人民法院未對投訴作出處理,或是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沒有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那么當事人則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除了上述兩種辦法之外,當事人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監督。 總之,凱諾律師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拆遷補償不合理、征收程序不合法等行為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