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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說 | 局長審核把關走過場,材料看都沒看就簽字案例 “如果我當時認真一點,哪怕對那三份虛假協議多過問幾句,或到實地看一看,核實一下,案件就不會發生。”最近,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信訪局原局長楊志偉在悔過書中悔不當初。 因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2019年10月30日,楊志偉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按四級調研員確定職級待遇。 2012年11月至2015年7月,時任廈門市集美區灌口鎮黨委副書記的楊志偉,代表鎮政府對“正新二期”拆遷項目總體負責,集美區灌口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集灌公司)負責實施該項目拆遷工作。 “正新二期”拆遷項目的工作流程分成幾個環節:首先由拆遷實施單位、集灌公司經辦人林曉景與拆遷戶商談確定補償數額;之后,拆遷實施單位根據政策標準制作補償安置協議書、補充協議書等材料,由集灌公司林曉景和副總經理陳某分別簽名并蓋公章;最后,將材料上報灌口鎮政府分管領導簽字把關,加蓋鎮政府公章,拆遷補償款由鎮政府撥付給集灌公司,再由其發放給拆遷戶。 林曉景深諳上述流程,也清楚哪些環節容易“動手腳”,于是在補充協議上動起了歪腦筋。2015年7月,林曉景伙同拆遷戶無中生有虛構補償標的物(房屋)1772.5平方米,并偽造了三份拆遷補償協議,妄圖以此騙取拆遷補償款。但按規定,補充協議送審時仍需附主協議、附屬物清點丈量底單及戶口本、房產證、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由于林曉景偽造的三份補充協議完全是無中生有,根本無法提供主協議等材料,于是他便將上述三份補充協議夾雜在其他合規的補充協議里送審,試圖魚目混珠,蒙混過關。 “后續審核把關形同虛設,讓林曉景鉆了空子。”辦案人員介紹,林曉景通過虛構標的物、偽造協議書的方式騙取132萬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原來,集灌公司原副總經理陳某在審核上述三份虛假補充協議時,沒有經過任何核實便簽上了大名。同樣玩忽職守的,還有時任灌口鎮黨委副書記楊志偉。上述虛假補充協議流轉到楊志偉手里,作為分管領導,他需對材料做最后的審核把關,然而他卻因趕進度而放棄了履行職責,對相關材料看都沒看、審都沒審,對同一房屋重復補償三次、補償對象非本地拆遷戶等明顯問題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未經審核把關就在協議書上簽字確認同意補償。 “由于當時工作量很大,工作人員只拿了需要我簽字的三份補充協議給我,沒有其他任何附件。加上當時我已經確定要調走了,在調離之前必須把我任上的拆遷工作完成,所以那段時間大家都在趕進度,這才給了林曉景渾水摸魚的機會。”楊志偉對自己的玩忽職守供認不諱。 2019年7月23日,楊志偉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犯玩忽職守罪,鑒于本案的經濟損失系多因一果且楊志偉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等多個依法從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并主動向集美區紀委監委繳交錢款以彌補國家損失、認錯悔過態度好,法院決定對其免于刑事處罰。 說紀說法 今日說案:身為分管領導,審核把關走過場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楊志偉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自身責任意識淡化,法紀意識淡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在其位不謀其職,對拆遷補償材料審核把關流于形式,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本質是典型的形式主義,可能造成黨和國家的惠民政策無法真正落實,損害黨和政府形象。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楊志偉麻痹大意,在審核把關工作中流于形式,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雖然楊志偉最終被免于刑事處罰,但其教訓不可謂不深。 廣大黨員領導干部應引以為戒,強化責任擔當,認真用好權、履好職,嚴防瀆職風險。在簽字審批時要認真考量、謹慎對待,特別是在征地拆遷、涉農補貼、扶貧資金等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領域更應嚴謹負責、實事求是,確保黨和國家的惠民政策落到實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