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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排管辦被法院判決違法!原標題:合肥市排管辦被法院判決違法!事情是這樣的⋯⋯ 合肥廬陽區檢察院起訴合肥市排水管理辦公室,究竟為何事?一司機酒駕后駕駛證被交警隊扣押,為何一二審法院都判決交警隊行為違法了?7月23日上午,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2018年、2019年合肥市行政審判工作情況以及典型案例。 兩年內行政機關敗訴案401件 據了解,2018年、2019年兩年,合肥市行政審判在收結案數方面繼續位居全省前列。 2018年合肥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2268件,其中一審受理案件1686件,二審受理案件582件,全年一、二審共計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案件169件。 2019年合肥法院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2869件,其中一審受理案件2114件,二審受理案件755件,全年一、二審共計判決行政機關敗訴案件232件。 近年來,行政訴訟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其中,案件受理數2018年相比2017年基本持平,2019年相比2018年增長26.49%。 合肥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類型多樣化。行政案件仍以傳統行政案件類型為主,涉及土地征收、建設規劃、房屋拆遷、房屋登記等城建類行政案件924件;涉及社會保障等涉及民生類案件393件;涉及治安管理類案件243件;涉及工商、質檢、食品衛生、物價、商標等市場監管類行政案件213件;涉及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類案件60件。 合肥中院在審理中也挖掘出了行政執法、司法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行政機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行政爭議的理念和意識還不夠充分;部分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有待提高,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實相關法律事實;執法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仍有發生;行政審判與行政執法的質效、隊伍素質需進一步提升;行政機關配合訴訟有待進一步深化落實;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低,對司法建議不夠重視。 [案例] 檢察院訴合肥市排水辦違法 2018年3月起至2018年4月下旬,一園林公司在合肥市新站區三十頭社居委等流轉土地上違法處置污泥累計10000余噸,造成約50畝土地受污染。合肥市環保局于2018年5月16日對合肥市排管辦作出《關于我市部分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利用處置有關問題的函》。同年8月17日,檢察院向合肥市排管辦發出《檢察建議書》,提出鑒定、治理等5條建議。合肥市排管辦于同年10月16日予以回復,但未履行檢察建議書要求。 廬陽區檢察院于同年10月3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合肥市排管辦不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和責令履行職責。至本案判決前,治理工作尚未完成。 廬陽區法院一審判決,確認合肥市排管辦怠于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違法;責令合肥市排管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違法處置污泥的行為依法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合肥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收到短信后罰款扣分司機起訴交警隊 2018年8月13日10時11分,蔣某某駕駛轎車,在合肥市萬羅山路停放,該路段設有“全路段禁停”標志。合肥市交警支隊新站大隊民警對此進行了抓拍取證。 同年8月18日,蔣某某收到交通違法信息。同年11月27日,蔣某某攜帶自己的駕駛證、身份證和行駛證到電子攝錄處理窗口,新站大隊向其送達了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罰款200元、記3分。后蔣某某向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交警支隊作出復議決定書。 蔣某某對此不服,認為程序違法,在處罰之前沒有給他告知書,因此其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復議決定書;撤銷處罰決定書。 合肥市包河區法院一審認為,新站大隊在作出處罰前未告知原告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復議、訴訟權利,并聽取原告的陳述和申辯,處罰程序違法,判決撤銷處罰決定書和行政復議決定書。 合肥中院認為,本案的行政處罰適用的是簡易程序,為提高行政執法效率。針對合肥市目前交通違法行為數量龐大,而執法人員數量較少,執法壓力大的實際情況,新站大隊在處罰前采用短信告知交通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以及違法事實的方式,并在作出處罰的現場,用電子顯示屏向違法行為人展示電子監控記錄的違法圖片,執法人員也進行了口頭解釋、告知,對蔣某某的實體權利并未產生實質性影響。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蔣某某的訴請。 駕駛證扣押過期交警隊被判違法 2018年9月15日零時左右,合肥市交警支隊包河大隊開展酒駕統一行動,周某某駕駛轎車行駛至屯溪路與寧國路交口附近,被民警攔下進行吹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呼氣中含有酒精,吹氣檢驗結果為29mg/100mL,屬于飲酒駕駛。周某某表示不需要抽血檢驗,并在現場酒精吹氣單上簽字確認。 隨后民警向周某某開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周某某的機動車駕駛證。之后,周某某向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 2018年11月23日,交警支隊作出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書。周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扣押其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周某某起訴時,其機動車駕駛證仍在扣押中。 包河區法院一審判決,以扣押行為程序違法為由撤銷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復議決定。合肥中院二審經審查后,以扣押駕駛證的行為超期為由認定該行政強制措施應予撤銷,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了解,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查封、扣押作為一種臨時性的行政強制措施,有其法定期限,超出期限時應當及時變更或解除行政強制措施,而復議和訴訟并不屬于扣除或者延長行政強制措施期限的法定情形。據了解,此案是判定行政強制措施違法,而周某某最終接受了酒后駕駛的應有行政處罰。 快遞糾紛不屬治安管理范圍起訴公安局敗訴 2018年12月16日,楊某通過110報警電話向巢湖市公安局報警。接警后,巢湖市公安局所屬朝陽派出所出警,經了解,楊某的一件快遞郵件在快遞代辦點被代辦點負責人代為簽收,雙方發生糾紛。 出警民警現場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屬民事糾紛,不屬治安管理處罰范圍,現場予以調解,并告知楊某若對快遞代辦點的做法不滿可通過正當途徑投訴或者訴訟處理。楊某認為巢湖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職責,又向合肥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合肥市公安局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 楊某向巢湖市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巢湖市公安局的調解行為無效,并撤銷復議決定。合肥中院二審,駁回楊某的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