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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民法典》說開去(六)——行政征收和征用補償背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范基本民事關系。稅法,規范稅收征納關系。民法與稅法是兩部規范不同關系的法律,但又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稅小皖今天講一個星際時代的故事~ 眼前的星辰大海 故事啟示——關于行政征收和征用補償 ★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動產的應予以合理補償。對土地使用權補償免征增值稅。對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補償免征土地增值稅。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居民重新購置房產,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征收契稅。 ★tip:如果屬于異地扶貧搬遷,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有關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取得安置住房免征契稅。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舉個“栗子”:A在老城區擁有1棟100平方米的房子,由于城市建設需要,房子將被政府拆遷它用。政府對A房屋以每平方5000元市場價格進行補償,補償50萬元。對土地使用權補償1萬元。稅務部門對房產補償款50萬元免征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對土地使用權補償款1萬元免征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款。由于住房需要,A在新城區重新購置了房屋一套,成交價格70萬元。則補償價款內的51萬元部分免征契稅,稅務部門對19萬元差價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契稅。 法律及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稅法及相關規定: 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第五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第一條: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第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一條(二)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第二條(三)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