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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兩部分構成,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此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轄區內除基本農田以外的集體農用地。非農業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農用地時,根據土地所在縣(市、區)的區域位置確定征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為使同一區域內不同質量的農用地得到更為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2倍執行,旱地和園地按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執行,林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2倍執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4倍執行。 此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征收林地、園地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果樹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支付。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8〕6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更好服務全省資源型經濟轉型發展大局,保障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調整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必要性 2013年,省政府公布執行的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對推進全省各類建設用地征地順利實施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由于物價上漲等因素,原有征地補償標準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調整征地補償標準是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符合國家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的精神和我省實際,對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經濟和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使用及說明 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兩部分構成,各縣(市、區)內分區域年產值標準,是計算征地補償的依據(各縣、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見附表)。 (一)本標準適用于山西省行政轄區內除基本農田以外的集體農用地。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257號)有關規定的國家能源、交通、水利、礦山和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法定最高標準執行,建設項目用地報國務院批準。 (二)非農業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農用地時,根據土地所在縣(市、區)的區域位置確定征地統一年產值和補償倍數。為使同一區域內不同質量的農用地得到更為合理的補償,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同一區域內,耕地中的水澆地、水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增加2倍執行,旱地和園地按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執行,林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2倍執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農用地在公布的補償總倍數基礎上減少4倍執行。 (三)本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不包括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植被恢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不超過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作價補償。征收林地、園地的,由建設單位按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和果樹補償費按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支付。 (四)因國家經濟建設或地方公益性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五)征收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按照項目所在區域公布的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補償倍數的上限支付土地補償費。征收農村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六)耕地開墾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按照調整后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我省已規定的倍數測算。 按照公布的補償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三、做好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做好征地補償工作,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系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作,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和安置途徑,做好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及相關工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匯總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6月4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pdf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全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通知附件.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