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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一民辦小學校長未獲征地拆遷補償狀告政府8月5日下午,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鐘某某訴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柳南區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征收補償法定職責糾紛一案。柳南區政府區長于福堅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雙方在法定范圍內就拆遷補償事項達成一致,成功化解行政爭議。 據悉,該案為202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后,柳州中院開庭審理的首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柳南區政府在訴訟中對該規定的頒布實施作出了積極正面的回應,為柳州市法院行政審判工作貫徹落實《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要求,促進依法行政、構建法治政府工作創下良好開局。 該案原告鐘某某創辦的小學位于政府2013年實施征地項目的紅線范圍內需要征收,因鐘某某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其為涉案小學校舍建筑的權利人,柳南區政府一直未能與鐘某某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導致鐘某某至今未能獲得征地拆遷補償。鐘某某遂于2020年4月29日以柳南區政府不履行土地征收補償法定職責為由向柳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經審判庭第一次庭審查明事實并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后,確認現有證據已形成證據鏈可以證實原告為拆遷涉案小學校舍建筑的補償權利人,考慮到涉案土地實施征收工作開展已逾七年被拆遷人仍未獲補償,本案亦符合《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涉及公民重大財產權益,需要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情形,從一次性實質化解行政爭議的工作要求出發,向柳南區政府發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通知書》。柳南區政府高度重視,決定由區長于福堅出庭應訴。 庭審中,柳南區政府區長于福堅依據《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政府征地工作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在穩定推進市政重點民生工程項目征收工作的同時,要依法保護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本案雖然原告在提交證明權利的初步證據中存在瑕疵,導致行政機關未能及時明確權利人,但行政機關也要充分考慮到被征收人作為公民個人在證據調取方面存在的客觀困難,也應當在工作實施過程中根據被征收人提供的證據線索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及時查明事實,確定被征收人并依法作出補償,切實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政府在行政工作中的不足之處要不斷改進和完善。政府尊重法庭的庭審調查認定,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原告當庭表示支持和理解政府的工作,愿意依法依規接受拆遷補償。該案爭議于庭審中實質化解,亦得益于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在庭審中的積極表率和推動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范圍、出庭應訴案件的種類與情形、庭審過程中的義務等作出了明確細致的規定,該規定對推進法治政府建設、規范文明執法、化解行政爭議、提升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都將產生積極影響。“告官見官,出庭出聲”體現的是行政負責人對法律的遵守,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貫徹落實,對法庭和當事人的尊重,能更大限度的化解“官民”對抗矛盾,更有利于實現行政爭議的實質化解。這次庭審是《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頒布實施后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首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受到社會各界及新聞媒體的廣泛關注,柳州市人大、市政協、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相關領導以及市委黨校第35期中青班學員到場旁聽觀摩,庭后紛紛對該次庭審活動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示范效應及典型意義均給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較高的評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