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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這個地方的房屋將被征收,補償方案公布新城區人民政府 關于公主花園項目 遺留房屋征收的公告 為改善城市面貌,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打造良好首府形象,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新城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轄區內公主花園項目遺留房屋實施征收。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結合被征收區塊的實際情況,新城區人民政府做出了《房屋征收決定》(新政發〔2020〕155號)。 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征收項目的順利實施,現將房屋征收范圍內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項目名稱:新城區公主花園遺留房屋征收項目。 二、征收范圍:新城區氣象局西巷以西、海東路以北,未復工的9號樓附近平房。 三、征收時間:2020年7月15日—2020年9月15日。 四、征收實施部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海拉爾路辦事處。 五、征收補償:按照《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邊死角地綜合整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 六、其他:房屋征收實施部門、被征收人應當按照《呼和浩特市新城區邊死角地綜合整理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簽訂補償協議。在規定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的,由本機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依照補償協議或補償決定實施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被征收人拒不簽訂補償協議的,由本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七、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自本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 邊死角地綜合整理房屋征收 補償方案 為徹底改善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面貌,全面提升人居環境質量,打造良好首府形象,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按照中共呼和浩特市委辦公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要求,新城區區委、區政府決定對轄區內的邊死角地進行綜合整理。 為了確保該征收項目的順利實施,維護公共利益,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被征收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圍、時間 (一)征收范圍:新城區邊死角地綜合整理規劃用地內的建筑物、構筑物。 (二)征收時間:見征收公告 二.補償安置 (一)征收補償方式: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二)征收補償原則: 1.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屋產權證》載明的用途和建筑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被征收居民住房建筑面積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給予貨幣補償。 2.對于沒有分戶《房屋產權證》的公產房,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產權單位放棄房屋所有權,則以產權單位出具的《住房證》、或其他房屋使用證明標明的建筑面積對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 (三)房屋征收補償標準: 1.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 (1)征收住宅房屋,依據被征收房屋《房屋產權證》載明的用途和面積,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新建商品房的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推選或搖號選定的評估單位評估確定。 (2)征收商業、辦公、醫療衛生、廠房等非住宅房屋,依據被征收房屋《房屋產權證》載明的用途和面積,按照不低于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予以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被征收人推選或搖號選定的評估單位評估確定。 2.搬遷補償: 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面積2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住宅每戶最低不少于1000元,非住宅房屋每戶最低不少于2000元。 被征收人對搬遷補償標準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依據選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搬遷費。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產權人被征收房屋價值3%-5%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征收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并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依據選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4.裝修補償: 根據房屋裝修的年限和裝修標準等因素,按房屋產權證載明的面積給予產權人500-800元/平方米裝修補償。 被征收人對裝修補償標準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依據選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5.附屬物補償: (1)自建圍墻:高1.5米以上的按100元/延米補償; (2)土暖氣:按采暖面積30元/平方米補償; (3)有線電視:300元/戶; (4)樹木:果樹200—500元/株,榆樹、楊樹50—200元/株,葡萄500—1000元/架; (5)固定電話:300元/部; (6)三相電:500元/千瓦(持有供電部門核發的用電證明); 被征收人對以上附屬物補償標準不接受的,可由房屋征收部門委托依據選定程序選定的評估機構對附屬物進行評估,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6.獎勵政策: 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2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的,住宅按房屋產權證明載明的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獎勵 ;商業、辦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產權證明載明的面積給予1500元/平方米獎勵。 20日-30日內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完畢的,住宅按房屋產權證明載明的面積給予600元/平方米獎勵;商業、辦公等非住宅房屋按房屋產權證明載明的面積給予1000元/平方米獎勵。 30日之后簽訂補償協議的不予獎勵。 三.附則 (一)被征收人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應將原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等相關資料移交征收部門統一注銷,并于7日內搬遷完畢,將房屋移交。 (二)被征收人在簽訂補償協議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電、暖、氣等設施,因擅自拆除而給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損失,甚至導致安全事故,將由其承擔全部責任。 被征收人采取偽造或虛構手段(被抵押、已出租、權屬有爭議、出售后尚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繼承或遺贈糾紛房產等)騙取征收補償款的;脅迫、侮辱、毆打房屋征收工作人員,阻礙執行公務的,將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為確保該征收項目順利進行,被征收人要以大局為重,積極配合征收工作,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對無故不搬遷,超標準要價,故意刁難征收工作人員,逾期不簽征收補償協議的,由政府下達征收補償決定。對不執行征收補償決定的,政府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法院依法配合政府進行房屋征收的指導意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四)征收工作人員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一經發現將由相關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和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本補償方案主要針對規劃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涉及集體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征收補償參照新城區集體土地相關規定執行。 (六)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調整的,執行最新政策;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根據實際情況協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