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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園區非農改建,獲刑!居民劉某,將蔬菜大棚改建260余套"大棚房"對外出租獲利,該項目占用耕地28.75 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22.84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最終,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6 個月,并處罰金5 萬元。 居民劉某經人介紹,以1000萬元的價格與某種植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池某商定,受讓合作社蔬菜大棚377 畝集體土地使用權。一個月后,劉某指使其司機與池某簽訂轉讓意向書,約定將合作社土地使用權及地上物轉讓給劉某司機。 隨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劉某司機。 在此期間,劉某未經用地管理部門批準,以合作社名義組織人員對蔬菜大棚園區進行非農建設改造。先后組織人員在園區內建設魚池、假山、規劃外道路等設施,同時將原有蔬菜大棚加高、改裝鋼架,并將其一分為二,在其中各建房間,每個大棚門口鋪設透水磚路面,外壘花墻。至案發,劉某組織人員共建設“ 大棚房”260 余套(每套面積350 平方米至550 平方米不等,內部置櫥柜、沙發、藤椅、馬桶等各類生活起居設施),并對外出租。 經當地用地管理部門組織測繪鑒定,該項目占用耕地28.75 畝,其中含永久基本農田22.84 畝,造成耕地種植條件被破壞。該市用地管理部門、區人民政府先后對該項目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均未得到執行。最終,所在地鎮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將上述違法建設強制拆除。隨后,該市用地管理部門移送劉某司機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一案。市公安局對劉某司機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立案偵查,經調查發現劉某有重大嫌疑。公安局遂以劉某涉嫌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最終,區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一年6 個月,并處罰金5 萬元。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劉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另外,劉某司機在明知劉某是合作社非農建設改造的實際建設者、經營者,且涉嫌犯罪的情況下,故意隱瞞上述事實和真相,向公安機關做虛假證明。經檢察院追訴,區法院以包庇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司機有期徒刑6 個月。一審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