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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多萬的拆遷款!無效!法院這樣判→十多年前,來自河南的王先生 與同安本地村民林先生協商 以林先生的名義競標宅基地 之后再由王先生出資建造房屋 沒想到,如今這棟房屋面臨拆遷 征收補償款達到了一千多萬元! 這筆高額補償款該屬于誰? 雙方經過多次協商 但都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于是,王先生起訴到法院 法院會如何判決呢? 雙方有口頭約定 原告王先生來自河南 2004年,他與同安西柯鎮的 本地村民林先生溝通協商 并在征得林先生家人的同意后 口頭達成協議: 向林先生支付一萬元現金 讓林先生以自己的名義 向西柯鎮某村投標申請宅基地 房屋由原告王先生出資建造 原告代理人 宅基地取得后,由原告負責出資繳納宅基地投標款11萬元及建造房屋所需要的所有款項。房屋在2007年修建完成后,被告及其家庭成員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了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 。那辦完之后呢,將相關的原件交于原告。 2012年 雙方簽訂協議書 明確賠償款項歸王先生所有 原告王先生的代理人稱,房屋修建好后,一直都是王先生和家人居住在當中。2012年王先生還與林先生及家人簽訂了協議書,協議約定林先生及家人承認王先生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如果今后房屋遇到政府拆遷征用,相關賠償款項全部歸王先生所有。 王先生不是當地村民 對宅基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權 庭審過程中,被告林先生的代理人則認為,王先生不是所在村的居民,不具備宅基地申請的資格,對這棟房屋所在的宅基地不享有合法使用權。 被告代理人 宅基地房屋的權屬應實行房地一致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建造等私自行為取得宅基地房屋所有權的前提是,合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原告在答辯人享有使用權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根據房地一致原則,非經相關審批手續,不能因建房出資而改變宅基地房屋的權利歸屬。 原告王先生的代理律師表示,房屋是王先生全額出資建造的,被告及其近親屬沒有任何的出資,王先生就是房屋的權利人、使用人,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賠償款應當歸王先生所有。 法院判決:協議無效 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先生并非地塊所在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他與林先生簽訂合作建房協議,在宅基地上投資建房以取得房屋的使用權,該協議實際上是借合作建房為名,變相轉讓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明顯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雙方簽訂的《協議書》應屬無效。 有關案涉房屋產生的拆遷利益分配問題,法院認為,雖然案涉房屋出資建造的費用全部來自王先生,但宅基地使用權卻是林先生讓渡給王先生的,雙方對于案涉房產的建成及后續拆遷都有貢獻或付出。 對此,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獲得案涉房屋60%的拆遷補償款六百余萬元、林先生獲得40%的拆遷補償款四百余萬元。駁回原告王先生的其它訴訟請求。 對于這件事情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