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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發布征地安置補償意見稿!返還宅地在原村所在區安排近日,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征(轉)地安置補償和土地置換的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 意見稿部分重點: ● 本規定實施后,采取土地安置方式解決原村集體征(轉) 地歷史遺留問題的,征地返還用地規模按照未完善征(轉) 地補償手續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的 5%確定。征地返還用地用途 原則上為居住用途,并應當在原村集體所在區(新區)范圍 內安排,市政府另有安排的除外。 ● 未完善征(轉)地補償手 續的用地納入土地整備利益統籌范圍的,按照土地整備利益統籌相關政策執行。 ● 征地返還用地應當優先納入城市更新項目統籌處理,并 另外給予 50%的用地面積作為獎勵。 ● 納入城市更新項目統籌處理的,應當在原村集體所在區 (新區)內該原村集體所在的街道或其相鄰街道的范圍內。 ● 原村集體選擇貨幣補償而放棄安排征地返還用地的,貨幣補償金額按照本規定評估后確定,并可以另外給予20%的 評估價值作為獎勵。 ● 開發強度按照會議紀要、補償協議確定;會議紀要、補償協議未明確開發強度的,居住用地按照容積率 3.2 確定,工業用地按照容積率 4.0 確定。 ● 由于規劃原因無法選定價值相當的地塊進行置換,而需要選擇價值較大的地塊進行置換的,所選地塊的價值差額不得超出被收回土地價值的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