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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出爐 最高補償標準60501元/畝9月9日,安慶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安慶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涉及宜秀區大龍山鎮等5批次。 具體詳情如下: 安慶市人民政府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宜政秘〔2020〕90號 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宜政秘〔2020〕69、82號)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現將安慶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第1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了實施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九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宜秀區大龍山鎮新新社區、燎原居委會、中心社區、總鋪居委會、永林居委會、大橋街道辦事處象山村、宜秀區大龍山鎮新新社區飛入懷寧縣飛地、大觀區十里鋪鄉十里村飛入宜秀區飛地、大觀區十里鋪鄉林業村、十里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約13.7435公頃,其中農用地10.0249公頃(耕地3.6805公頃)、建設用地2.4055公頃、未利用地1.3131公頃,涉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區0.8783公頃。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1.征收宜秀區大龍山鎮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55743元/畝,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4594.4元/畝;征收宜秀區大橋街道、大觀區十里鋪鄉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59115元/畝,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7292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大觀區分局、宜秀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大觀區分局、宜秀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大觀區分局、宜秀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第2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了實施城市交通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共涉及三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大橋街道辦事處眉山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3.5054公頃,其中農用地3.1126公頃(耕地2.317公頃)、建設用地0.2777公頃、未利用地0.1151公頃,未涉及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1.征收宜秀區大橋街道辦事處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59115元/畝,集體未利用地補償標準47292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三、第3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了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涉及一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大觀區(高新區)十里鋪鄉林業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1.7545公頃,其中農用地1.5912公頃(耕地0.2938公頃)、建設用地0.1633公頃,未涉及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1.征收大觀區(高新區)十里鋪鄉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59115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第4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了實施成片開發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共涉及兩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大觀區(高新區)十里鋪鄉茅嶺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1.7171公頃,其中農用地0.4002公頃(耕地0.4002公頃)、建設用地1.3169公頃,未涉及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1.征收大觀區(高新區)十里鋪鄉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59115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第5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了實施特殊用地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涉及一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大觀區十里鋪鄉林業村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21.928公頃,其中農用地15.978公頃(耕地5.7131公頃)、建設用地5.95公頃,未涉及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1.征收大觀區十里鋪鄉集體農用地和建設用地補償標準為59115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高新區國土規劃建設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六、第6批次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圍 為了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本項目土地征收涉及一個地塊,該地塊位于安慶市宜秀區大橋街道辦事處葉祠村、芭茅巷社區境內,共擬征收集體土地0.4692公頃,其中農用地0.4692公頃,未涉及基本農田。此次被征土地實際面積及地類以《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勘測結果并報省政府依法批準為準。 (二)補償安置標準 本次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1.征收大橋街道辦事處葉祠村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59115元/畝;征收大橋街道辦事處芭茅巷社區集體農用地補償標準為60501元/畝。 2.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根據《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慶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號)、《安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慶市市區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宜政發〔2018〕17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農業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 按照《安慶市市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宜政發〔2006〕24號)規定:在全市范圍內,經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征地后,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面積少于0.3畝,被征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的農業人口,享受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到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區分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 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區分局的現場調查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本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宜秀區分局或安慶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 (六)本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安慶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