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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審理行政復議案件裁判摘要匯編1.對于明顯由信訪事項引發、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的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等類似決定的,依法也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韓某舟等10人訴江蘇省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裁判觀點】(1)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行政復議范圍僅限于能夠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根據《信訪條例》規定作出的處理行為不服,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該處理行為對其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因此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2)對明顯不符合行政復議范圍的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可以在口頭釋明后作存檔處理,也可以書面告知復議中請人其申請不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當事人因此而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可逕行裁定不予立案。 2.復議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周某華訴海安縣人民政府、南通市人民政府征收補償決定及復行決定案 【裁判觀點】(1)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決定均屬于行政案件的審查對象。原告不能通過僅起訴原行政行為,而排除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一并審查。(2)經過復議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只針對原行政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六個月起訴期限的規定。 3.對復議機關程序性駁回復議申請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復議機關與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不是共同被告,當事人不能同時起訴復議行為和原行政行為—張某功訴南通市人民政府、江蘇省人民政府房屋行致補償及行政復議案 【裁判觀點】駁回行政復議中請決定屬于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程序性駁回,不同于“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之情形。在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起訴原行政行為,也可以起訴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中請的決定,但不可以同時起訴兩項行為。 4.信訪工作機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孫某軍訴江蘇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 【裁判觀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不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信訪事項的行政管理機關以及鎮(鄉)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意見或者不再受理決定而提起的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2005】行立他字第4號])第一條規定,信訪工作機構是各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授權負責信訪工作的專門機構,其依據《信訪條例》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承辦協調處理、監督檢查、指導信訪事項等行為,對信訪人不具有強制方,對信訪人的實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質影響。信訪人對信訪工作機構依據《信訪條例》處理信訪事項的行為或者不履行《信訪條例》規定的職責不服提起行歧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5.以舉報下級行政機關速法等形式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履行執法檢查、督促履職等內部層級監督職責的,通常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無錫夢巴黎家具城訴江蘇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及行政復議案 【裁判觀點】當事人就行政機關針對其投訴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取決于法律、法規及規章是否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受理并依法作出處理的法定職責。不能認為只要對行政機關投訴舉報處理結論不服,就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一般應當直接針對作出行政行為的機關提出權利救濟的請求。當人以舉報下級行政機關行為違法等形式要求上級行政機關履行內部層級監督職責的,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投訴舉報人堅持申請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也可按照信訪渠道處理。投訴舉報人又起訴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或者按照信訪渠道處理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投訴舉報人堅持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無預開庭即可行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6.行政復議申請人錯列被申請人經復議機關釋明并補正材料后,仍不能明確被申請人的,復議機關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毛某華、上海沉毅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訴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不予受理案 【裁判觀點】根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中請人;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申請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7.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既不能明確賠償項目的構成,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相應的具體損害后果和賠償范圍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張某堯、吳某先訴浦江縣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裁判觀點】申請人應對其在復議程序中提出的賠償請求承擔舉證責任。申請人雖然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提出了賠償請求和數額,但既不能明確賠償數額的具體構成,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具體損害后果和相應損失范圍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依法決定駁回申請人的賠償請求。 8.行政機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內部批準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要范圍—格蘭德倉儲(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市人民政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案 【裁判觀點】(1)行政機關不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內部批準行為,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尚未直接產生法律影響,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行政復議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有關“下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經上級行政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之規定情形,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范圍。(2)較之于內部批準行為本身,當事人直接針對被批準的行政行為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更具有實現權益保護的直接性和實效性,亦有利于節約行政和司法資源。 9.行政復議申請人若對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拒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為不服,應向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反映,要求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履行,而非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許某泉訴如東縣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案 【裁判觀點】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子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10.針對原行政行為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后又申請行政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該行政行為屬于法定復議前置情形—湯某陽訴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裁判觀點】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都是解決行政爭議、實現權利救濟的有效途徑。除了法定的復議前置的情形之外,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既可以選擇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申請復議,待復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如不服可再行提起訴訟。雖然當事人兼具提起訴訟和申請復議這兩種要求法律救濟的權利,但僅限于最初對原行政行為不服的階段。一旦當事人作出選擇,則不可往復,相關法律對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程序銜接作出了明確安排。當事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則不得再申請行政復議。 11.行政行為已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違法,且賠償義務機關己經作出賠償決定的,當事人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應依法轉化為通過行政賠償程序尋求救濟一何某文訴南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案。 【裁判觀點】在一個行政行為被人民法院依法確認違法并已經應動行政賠償程序后,當事人不能重復或者交叉運用救濟手段,再行尋求行政補償。涉案房屋拆遷事宜中原有的補償問題應依法轉化為賠償程序解決。 12.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對更正登記程序、行政復該程序或者權屬爭議處理程序具有建議權和決定權,人民法院對地方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結合爭議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所作出的程序選擇決定應當予以尊重—方某通等12人訴衢州市人民政等林業行政復議案 【裁判觀點】(1)當事人之間發生不動產買賣等法律關系,經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辦理相應的不動產物權變動登記后,一方當事人因反悔等原因對物權變動登記行為提出異議的,不宣在基礎民事爭議尚未解決的情況下逕行提起行政訴訟,一應先行通過民事等途徑解決基于買賣等基礎民事法律關系發生的糾紛,或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提起行政訴的同時,申請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行政和民事爭議。在解除民事爭議解決、權利歸屬明確后,杈利人可以持生效法律文書中請不動產登記部門依法變更錯誤的不動產物權登記。(2)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能否按權屬爭議處理問題的復函》有關“土地登記發證后提出的爭議不屬于土地權屬爭議”,主要是指不動產權證存在“填制錯誤”,或者權證雖然錯誤但實際現場狀況和界址當事人間并無爭議,或者其他能夠通過更正登記解決的情形。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對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權屬存在爭議,或者對不動產權證記裁的四至范圍存有異議,或者雙方持有的不動產權證明顯在四至的文字描述、附圖、現場界址以及指界情況互相沖突,雖然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均持有不動產權證書,也可以認定為權屬爭議;當事人不選擇更正登記程序或者選擇更正登記后仍存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作出相應的權屬處理決定;權屬處理決定否定不動產權證的,不動產權證應當相應作出變更。(3)雙方持有相應的《林權證》,且雙方《林權證》所記載的四至與現場界址已經明顯存在沖突,此即構成權屬爭議。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可以申請地方人民政府或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啟動以下三種程序解決爭議;一是申請更正登記程序,二是中請行政復議程序,三是權屬爭議處理程序。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不動產登記機構有權根據相應的申請并根據事實和法律分別作出更正登記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權屬爭議處理決定。由于上述三種程序適用的條件和范圍相互交叉,故在不考慮復議期限限制等原因外,并不存在法定的優先選擇程序。宜承認地方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對更正登記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或者權屬爭議處理程序的建議權和決定權。人民法院對地方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結合爭議具體情況和法律規定所作出的程序選擇決定,應當予以充分尊重。 13.復議機關有關復議申請“明顯”不成立的告知行為,一般不具有可訴性;人民法院對已經認定為濫用訴權的起訴,可以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造成訴訟對方直接損失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錯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陳某東訴浙江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該法定職責案 【裁判觀點】(1)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中訴。同時、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2)對于行政復議申請存在中請人明顯不具備主體資格、申請復議事項明顯不屬于受理范圍、復議被申請機關明顯不具備被申請人資格等情形的,復議機關可以書面告知申請人其復議申請不成立,并無須作出不子受理復議申請決定且無須交代訴權。復議機關有關復議申請“明顯”不成立的告知行為,一般不具有可訴性;除非復議機關對復議申請不成立的認定錯誤。(3)履行法定職責(包括給付)之訴成立的前提條件之一,在于被申請職的行政機關具有相應的職責。即被申請履職的行政機關對履職申請具有相應的事務、地域和層級管轄職權。如果行政機關明顯不具有相應的事務、地域或者層級管轄職權,則行政相對人的履職申請明顯不成立,而無論行政機關對申請人履職申請不予答復或者答復不予處理或者答復無法讓申請人滿意,依法均不屬于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4)權利之明顯濫用,不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對已經認定為濫用訴權的可以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堅持起訴造成訴訟對方或第三人直接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無過情方依法提出的賠償合理的律師費用等正當要求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