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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拆遷戶好處費 溫州一拆遷公司董事長獲刑10個月溫州一拆遷公司董事長多次收受拆遷戶好處費,應要求更改拆遷協議內容。9月15日上午,龍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這名拆遷公司董事長有期徒刑10個月。 被告人姓閆,今年45歲,龍灣人,是溫州一拆遷公司董事長。2013年4月8日,龍灣區城市化建設辦公室與該拆遷公司簽訂了《房屋征收委托合同》,委托該拆遷公司參與龍灣區永中街道某村房屋征收管理工作,合同約定委托性質屬于勞務性質。 其間,因為業務辦理需要,龍灣區城市化建設辦公室將與被征收人簽訂的拆遷協議等文書以及單位核對章均交由該拆遷公司保管。然而,在2017年至2019年期間,閆某在沒有經過龍灣區城市化建設辦公室和永中街道同意的情況下,利用自己保管拆遷協議及核對章的職務便利,多次應拆遷戶的要求更改拆遷協議內容,并收受拆遷戶好處費共計16.2萬元。從判決書上來看,更改內容為將違章的簡易棚增加核算到附屬物賠償面積內、修改產權調換協議上的套型。 在法院審理階段,閆某家屬代其退出違法所得16.2萬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閆某作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退贓等情況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