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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業主遭拆遷駕車撞拆遷隊致2死多傷 二審維持15年刑期9月21日,紅星新聞記者獲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于近日對“揚州業主遭拆遷駕車撞拆遷隊致2死多傷”一案作出二審刑事裁定:原審判決認定韋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駁回韋剛上訴,維持原判作出的15年刑期。 江蘇省高院二審判決書 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10月12日,揚州某拆遷公司受該市杭集鎮政府委托對違章建筑物進行拆除,負責拆除韋剛戶占用河道的建、構筑物。10月15日,拆違人員砸壞玻璃門,搗毀門前攝像頭。韋剛到場阻攔并拍照,手機被拆違人員搶摔。隨后韋剛駕車,兩次沖撞拆違人員和群眾,致2死多傷。韋剛下車后,遭到拆違人員毆打,后被趕至現場的民警控制。 案發后,陶冉等3名拆違人員以“尋釁滋事罪”被警方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另案處理。 2018年10月19日,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管委會官方網站發布消息:經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黨工委研究決定,直接參與決策、部署、現場組織2018年10月15日清除小運河河道阻水障礙物工作的揚州市生態科技新城杭集鎮黨委副書記、鎮長葉華,杭集鎮副鎮長胡震,杭集鎮副鎮長戴軍,杭集鎮黨委委員、人武部部長樊長勇,杭集鎮農水綜合服務站副站長周開明等5人停職,接受進一步調查。 今年3月,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揚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韋剛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 紅星新聞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內容顯示,揚州中院認為,陶冉等拆違人員故意毀壞財物及對韋剛等人的阻攔、拖拽、搶奪手機、拳打腳踢等行為,一定程度上,引起了韋剛情緒激烈和矛盾激化,因此,可對韋剛酌情從輕處理。 揚州中院一審對辯護人提出的韋剛行為具有“防衛性質”的意見不予采納 同時,揚州中院否定了韋剛行為具有正當防衛屬性,同時稱,“法治是文明社會的必然要求,私力復仇必須摒棄……對于韋剛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2死9傷極其嚴重后果的行為,既不能簡單依據復仇主義原則,要求韋剛以命抵命,也不能一味放大韋剛因其客觀上不具有建房手續和產權證明的房屋被拆除時所產生的焦慮情緒對犯罪責任的影響,從而無限制從輕乃至減輕處罰。” 一審判決后,韋剛提起上訴,認為自己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制止對方拆房子才開車沖撞穿黃馬甲的人,不是故意、蓄意撞人,一審判決定性不當,量刑過重。 韋剛辯護人、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孝頂對紅星新聞記者稱,一審判決否認拆遷是本案的基礎誘因,確屬錯誤,“認定韋剛兩次駕車沖撞,卻無視強拆人員在兩次駕車時用磚頭砸車的暴力行為,韋剛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僅以涉嫌尋釁滋事罪立案追訴陶冉等人,明顯不當。” 江蘇省高院則在二審判決書中稱,陶冉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已另案處理,不屬本案評判范疇。同時,江蘇省高院亦否認韋剛行為屬于正當防衛。 紅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案二審過程中,江蘇高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