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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擬立法加大違建行為成本 強制拆除由違建當事人承擔費用為補齊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短板,強化法制保障,9月15日,武漢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武漢市控制和查處違法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共五章40條,其中明確定義違法建設是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3種情形: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或者臨時建(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 違法成本低是造成武漢市違法建設屢拆屢建、屢禁不止甚至有組織有規模違建的重要原因。為有效制約及懲處違法建設當事人,使其“不敢違建、不能違建、不想違建”,《條例(草案)》擬規定了多項措施以提高違法行為成本。 規定執法機關發現當事人已登記的不動產附有違法建設并立案查處的,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不得辦理該違法建(構)筑物的轉移、變更、抵押登記。明確了強制拆除費用、建筑垃圾清運處置費用,以及相關物品保管、處置、提存等費用由違法建設當事人承擔,逾期不繳納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同時規定將違法建設行政處罰、行政確認、行政強制等信息記入相關主體的信用記錄。 違法建設重在事前控制,一旦形成后果,即使能夠拆除,也將造成社會資源的大量浪費。因此,《條例(草案)》從四個方面擬構建了控制鏈條。 首先區、街道(鄉鎮)日常巡查發現;其次通過正面規范,主要是要求在建工程公示規劃許可,物業服務企業及業委會發現違法建設行為應當勸阻、報告。 同時政府有關部門控制,包括住房保障房管部門對違法建設以及附有違法建設的房屋不予受理網簽申報,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時,對屬于違法建設的不予補償,相關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對不能提供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依法不予辦理,體現違法建設不得獲利的原則,遏制違建動機。并要求社會單位協助控制,規定市政公共服務單位(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等)、建設工程設計單位、建筑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為違法建設提供相應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