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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浙江省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程序新規定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關于印發《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為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各地遵照執行。 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2020年7月24日 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試行) 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一、征地批前程序 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組織開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一)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市、縣(市)人民政府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土地的,在市、縣(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通知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裝潢、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二)土地現狀調查。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的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權屬、種類、數量等信息。 (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落實風險防范措施,制定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可結合項目立項審批、規劃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前期工作一并進行。 (四)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五)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在市、縣(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建設項目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2.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3. 申請聽證事項; 4. 補償登記期限; 5. 異議反饋渠道; 6. 法律法規和本規定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告期滿后,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六)征地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市、縣(市)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組織召開聽證會。 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外發布。 (七)補償登記。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應將結果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八)簽訂協議。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8%。 (九)落實有關費用。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二、征地報批 (十)征地報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申報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征地申報材料經逐級審核,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三、征地批后程序 (十一)土地征收公告。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在市、縣(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十二)實施土地征收。市、縣(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下達參保名額。市、縣(市)人民政府按要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組織實施土地征收。 (十三)土地交付。補償到位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征土地。 本規定有效期5年。2019年12月31日前,國務院和省政府已經受理的用地報批項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版)和原土地征收程序執行。2020年1月1日以后實施的土地征收項目,土地征收程序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版)和本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