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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因征地拆遷分到20套房,父母卻笑作為養子 黃小某將養父母名下的房產 翻修、擴建后 將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自己名下 并承諾將部分房屋交由養父母支配 以保證其日后生活 但拆遷分得二十套安置房后 黃小某卻以各種理由拒不履行 養父母無奈之下 將黃小某訴至福建省石獅市法院 事件詳情 黃某夫婦膝下無子,便在早年收養了一子黃小某,將其撫養成年。黃某夫婦名下有一棟自建房屋,因房屋老舊,加上黃某夫婦年事已高(年近七旬),便由養子黃小某進行翻建。 房屋翻建后,黃小某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房屋翻建后的第一層店鋪租金收入將由黃某夫婦收取支配使用,后該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到黃小某名下。 因福建省石獅市市區規劃建設,黃小某名下的房屋被納入征地拆遷范圍內,黃小某出具致拆遷改造工作指揮部申請報告及合約書各一份,載明房屋產權來源及翻建等事實,同時承諾為保證黃某夫婦日后生活,其將提取所分安置房中的3套房屋交由黃某夫婦居住及出租,另三年內每年支付黃某夫婦5萬元作為生活急需費用。后黃某夫婦每月從拆遷指揮部領取了黃小某名下應領取的安置補助費6000元中5000元作為贍養費。 黃小某名下被拆遷的住宅面積合計為2088.73平方米,黃小某選取了共計二十套房屋作為拆遷安置補償,并提取了其中的七套安置房登記到其兒子名下(部分已售出),余下十三套安置房至今未交房。黃某夫婦多次請求黃小某兌現承諾,依照協議提取其中的三套房屋交由黃某夫婦居住使用收益,但黃小某以其無力補交提取拆遷安置房費用為由拒不履行。 黃某夫婦無奈之下向石獅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黃小某支付提取拆遷所分房產中的三套房屋時所有應繳納的費用共計205924.5元并將該三套房屋交由黃某夫婦居住、使用及出租,同時應支付三套房屋進行基本裝修所需的費用共計66262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拆遷的房屋原先是黃某夫婦名下的房屋,房屋翻建、擴建后才變更登記在黃小某名下,黃小某因拆遷所分的房產高達二十套,應依約提取三套房屋交付給黃某夫婦使用,以保障黃某夫婦的晚年生活。法院最終判決黃小某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其名下拆遷所分房產中的三套房應繳納的費用共計205924.5元,并將房屋交付給黃某夫婦居住、使用及收益;同時黃小某應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黃某夫婦裝修上述三套房屋所需費用合計353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