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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報征地拆遷附屬物,侵犯了村民哪些民事權利?案情簡介: 2019年5月,安徽省寧國市河瀝溪街道紀工委接到了4封群眾的匿名舉報信,舉報蔬菜社區居民組長周琪(化名)在協助政府征收工作中,謊報附屬物、冒領補償金。調查發現,周琪協助參與征地拆遷附屬物登記工作,在登記附屬物的時候,沒有通知某些村民到場,故意將部分村民所有的涵管、窨井、土方等登記到了自己親屬名下(親屬知情),并領取了附屬物補償資金2萬余元。 2019年10月,周琪被責令辭去村民組長職務,清還全部違紀款22365元。 嘉賓: 羅燕 安徽省寧國市河瀝溪街道紀工委書記 周勝杰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審判員 問:什么是征地拆遷中的附屬物?與《民法典》第243條規定的“地上附著物”有區別嗎? 周勝杰:征收拆遷中的附屬物,一般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合法擁有的、具有經濟價值的附屬建筑等,比如土方、樓板、圍墻、水井等建筑物。在實際對集體土地上房屋進行征遷時,因為歷史原因,部分房屋僅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上述建筑物建設時也不需要特別的審批,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或宅基地使用權證范圍內的附屬建筑物,一般均是合法擁有,但未經合法審批手續或不合理占用的附屬物,不應當計算在內。 附屬物與《民法典》第243條規定的“地上附著物”存在區別。地上附著物指土地上一切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地上定著物,比如房屋、附屬房屋、水塔、水井、橋梁、花草樹木以及鋪設的電纜電線等等,因此地上附著物的概念大于征地拆遷中附屬物的概念。 問:按照法律規定,征地拆遷附屬物的登記程序是怎樣的? 周勝杰:征收拆遷房屋附屬物清單一般為征收安置補償協議附件,是征遷方與被征遷方之間協商一致共同確認的結果。登記行為并不會產生物權轉移的效果。 羅燕:征收人應當對擬征收的附屬物進行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到場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應當提供產權證明,同時調查結果應當在征收范圍內公布。登記不發生物權變動。 問:本案中,周琪在登記有些村民被征地的附屬物時,未通知本人到場,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羅燕:在征遷工作實踐中,未通知本人到場,侵害了被征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知情權和參與權是被征收人的基本權利,貫穿于征收與補償的始終。 問:周琪把部分村民的涵管、窨井、土方等登記到自己的親屬名下,并冒領了附屬物補償資金,侵犯了村民哪些民事權利? 羅燕:侵害了財產所有權。 周勝杰:是的,這里的財產所有權主要指村民因征收獲得相應補償的權利。 問:周琪的親屬對附屬物是否屬于惡意占有?延伸到現實中類似的“優親厚友”現象:有些黨員干部利用職權將他人應當領取的補償金、低保金等冒領到自己親友名下,這些占了便宜的“親友”是否構成侵權? 羅燕:在本案中,周琪的親屬是知情的,對附屬物屬于惡意占有。延伸到現實中類似的“優親厚友”現象,如果親友是知情的,構成侵權,嚴重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周勝杰:親友是否構成侵權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予以區分。如這些親友與冒領的黨員干部之間存在共同的故意,甚至部分親友也從中獲得好處,那么這些親友與冒領的黨員干部實施了共同侵權的行為,應當承擔共同返還的義務。比如:周琪的親屬明知周琪謊報,并配合周琪簽字冒領補償金,亦是侵權行為的主體之一,應當承擔共同侵權的責任。如果這些親友僅僅是身份信息被冒領的黨員干部使用,本人并不知情,則不構成侵權,也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問:被侵權的村民是否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周勝杰:被侵權的村民,其財產已經被依法納入被征收范圍,征收單位依法征收這些附屬物后,物權完成轉移或消失,被侵權的村民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或返還領取的補償款,這時候,物權請求權就轉化為債權請求權。根據《民法典》第238條的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這里的依法,指依照《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相關規定。 問:《民法典》第243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這些費用主要包括哪些?是否包含征地拆遷附屬物?如果有人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這些費用,被侵權人可以行使哪些權利? 周勝杰:征收補償費包括房屋的補償費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費用,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因征遷安置產生的補助或獎勵的費用等等。附屬物的補償費用包含在征收補償安置費用內。如果有人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這些費用,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返還上述費用,并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損失。 羅燕:在日常生活中,征收補償費用包括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補償款、房屋補償款、青苗補償款、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社會保障費等等所有與拆遷相關的費用。如果有人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這些費用,從民事角度可以要求返還,從刑事、行政角度可以報案、檢舉、投訴等。 問:《民法典》施行以后,將對征收拆遷工作產生哪些新影響?行政機關在進行征收時,重點要從哪些方面保護群眾的民事權利? 周勝杰:《民法典》243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證被征地農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其中,“農村村民住宅”單獨列項,并且在“足額支付”相應費用前增加“及時”二字,是對農民居住條件的充分保障,也是為解決不及時支付補償款的問題。因此在對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拆遷工作中,征收部門應當盡力保護農民的居住權。 此外,《民法典》的實施對房屋征收工作的影響還包括其新增的“居住權”。《民法典》366條到371條新增了居住權的詳細規定。在實踐中,居住權人居住房屋可能遇到被征收的情況。根據《民法典》327條的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因此,居住權作為一種用益物權,居住權人的相應權利,在征收時亦應當受到保護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