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征地款鬧糾紛 搶奪農具過失致人死亡獲刑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因征地補償款引發的刑事案件,一審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被告人葉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葉某家位于袁州區慈化鎮西山村的房屋地基,系建房時與程某交換而來。2019年5月份,被告人葉某房屋后面留有的兩分左右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害人程某提出,當時交換土地時自己的田地更大,這部分征地補償款應歸其所有,因葉某一直在外務工未能協商解決。 2020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葉某回到家中,在慈化一中學門口碰到被害人程某,遂一同前往被害人程某家中與其協商,但未果。程某稱,要在葉某家前門院子挖出兩分地來使用,葉某則獨自返回家中。不久,被害人程某持二齒鎬來到被告人葉某家,對其院子的水泥圍墩進行打砸,導致兩個葫蘆形狀的水泥墩子被砸毀。被告人葉某見狀上前阻止,與被害人程某搶奪二齒鎬。二人爭持不下之際,被告人葉某突然松手,導致被害人程某仰面后倒,頭部撞擊院子內的鐵門上。被告人葉某隨即撥打120急救電話。 被告人葉某于事發當日晚上前往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案發經過。經鑒定,被害人程某符合重型顱腦損傷致中樞神經功能衰竭死亡。 另查明,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葉某家屬代其向被害人家屬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3368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在與被害人程某搶奪農具過程中,過失致其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鑒于被告人葉某能主動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葉某已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一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