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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答復: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村土地私下交易和違法占用等問題自然資源部近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本次答復還就:不動產共有登記、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登記、監護人代為申請、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依據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農村不動產進行預告登記、房屋交易、納稅、登記簡易辦理問題、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等9個問題作出了詳細論述,實務性極強,值得仔細研讀。 邵志清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完善不動產登記的若干建議》收悉。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現答復如下: 您的建議十分重要,不動產登記事關重大財產權,關系各行各業、影響千家萬戶。近年來,我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積極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以為企業和群眾“辦好一件事”為標準,采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員集成等方式,進行全流程優化、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切實便民利企。 一、 關于不動產共有登記問題。《物權法》第97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對于建議中提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辦理登記的問題,屬于執行層面的問題,我們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切實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關于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建筑物中全體業主共有部分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求、申請材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定、權利設定和登記確權”的原則和程序,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范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中予以明確,在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實施時嚴格落實,避免開發商留有部分房產、出現產權模糊,在此基礎上,依法開展登記,明確產權歸屬、定紛止爭。 三、關于監護人代為申請問題。《民法通則》第16條、17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范圍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個人或組織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1.9.2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可以是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監護人范圍并未限定為父母,其他合法監護人也可以依法代為申請辦理登記。 四、關于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問題。針對建議中提到的如何判斷 國家秘密、哪些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判斷的主體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進行,該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在一定范圍內印發。目前,國家保密局已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了相關領域保密事項范圍,為不動產建設單位、產權單位定密提供了明確依據。國家保密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相關領域保密事項范圍,規范涉密不動產定密依據,加強涉密不動產管理,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五、 關于依據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問題。對于哪一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關于不動產征收或收回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46條規定,征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準;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第58條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于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申請法院審理,在判決之前人民政府的決定是否可以作為登記依據,涉及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行政行為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并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后,當事人不服申請法院審理的,在法院作出判決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執行的,決定可以作為登記的依據。 六、關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七、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第53條,《民法典》第341條、第342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按照《中央編辦關于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年134號)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目前該項工作正由農村農村部門移交給自然資源部門,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按照我部要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協商對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接收工作,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下一步將落實中央“三權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助力鄉村振興。 八、農村不動產進行預告登記問題。根據《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因此,農村不動產依法可以辦理預告登記。下一步將結合《民法典》的實施,結合實踐需求,完善預告登記相關制度,保護農村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九、關于房屋交易、納稅、登記簡易辦理問題。法規政策對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以下簡稱國辦8號文)規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力爭分別壓縮至10個、5個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力爭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登記辦理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辦8號文規定,我部加強部門協同,通過信息、流程或人員集成,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并行辦理,2019年印發了個人、企業和機關單位26種不動產登記流程優化圖,指導各地優化流程、精簡材料、統一程序,繪制并公開本地流程圖;2020年,我部聯合稅務總局、銀保監會印發了《關于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自然資發〔2020〕83號),多部門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目前,全國98%的市縣均已公布流程圖,1500多個市縣已經實現了“互聯網+不動產登記”,近2500個市縣已經實現了“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全國大部分市縣已經基本完成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方便企業群眾辦理業務。下一步,將深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辦8號文,加快“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全面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線上線下“一窗受理、并行辦理”,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間、減成本,促進不動產登記提質增效,切實便民利企,力爭2020年底前一般登記、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 感謝您對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關心與支持! 聯系單位及電話:自然資源部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局 (010)66558538 自然資源部 2020年9月 9 日 楊來法代表: 您提出的《關于規范集體土地規劃使用治理的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您提出的嚴格執法、規范土地整治、優化土地政策等建議,對于解決農村空心村土地資源浪費、土地私下交易等問題具有重要實踐意義。近年來,我部和相關部委也在相關方面積極開展工作: 一、關于農村土地私下交易和違法占用問題。為加強宅基地管理,2019年,中央農辦、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要求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同時,農業農村部聯合我部印發了《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明確宅基地申請審批程序,要求對用地建房進行全過程管理。對歷史上形成的“一戶多宅”等問題,我部和農業農村部在房地一體的宅基地和集體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中,按照不同政策階段進行分類認定和處置,逐步化解歷史遺留問題。 針對土地非法交易,《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也對非法轉讓土地的罰款額度進行了規定。私營企業開發建設中亂占耕地一直是我部執法工作的重點。今年,我部向社會公開通報10起違法案件查處情況,包括違法占用耕地修建廠房、車間、墓地等多起案件。同時,督促地方自然資源部門履職盡責,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侵占破壞耕地特別是永久基本農田的行為,傳導“嚴起來”的執法理念,促進在全社會形成依法有保障、違法必受罰、違法必追究的氛圍。下一步,我部將會同農業農村部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農村亂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切實保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 二、關于空心村治理。2019年,中央農辦等五部委《關于統籌推進村莊規劃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加強村莊分類指導,對確定為“搬遷撤并類”的村莊,可通過易地扶貧、生態宜居、農村集聚發展等搬遷方式,統籌解決村民生計和生態保護問題。2019年,農業農村部出臺《關于積極穩妥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的通知》,指導各地積極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盤活利用工作,為激發鄉村發展活力、促進鄉村振興提供了有力支撐。下一步,農業農村部將繼續指導各地因地制宜開展農村閑置宅基地綜合整治,為農村建設、鄉村產業發展等提供土地要素保障。 三、關于農村土地綜合整治。2019年,我部印發《關于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19〕194號),部署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明確了有關政策。一是明確村莊規劃是實施全域土地綜合整治的規劃依據,全域土地綜合整治是規劃實施的平臺和手段。要求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編制村莊規劃,將各項整治任務、指標和布局要求落實到具體地塊。二是優化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利用政策。明確要求整治后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倒逼推進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盤活。對整治驗收后騰退的建設用地,在保障試點鄉鎮農民安置、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公益事業等用地的前提下,重點用于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下一步,我部將加強調研指導,有序推進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工作。 四、關于農業發展用地保障。一是2019年4月,我部印發《產業用地政策實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明確了利用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鄉村產業的相關支持措施,如養老機構可依法依規使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養老服務設施;支持返鄉下鄉人員依托自有和閑置農房院落發展農家樂;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等;二是強化對設施農業用地的保障力度。2019年12月,我部聯合農業農村部出臺《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進一步明確用地支持政策,具體包括將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允許設施用地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耕作層的要進行補劃;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管理,具體由地方做出規定;簡化用地取得程序,提高用地效率等。目前,各地已陸續出臺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具體實施辦法。下一步,我部將繼續督促指導,確保各地將產業發展和設施農業用地支持政策落實到位。 感謝對自然資源管理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聯系單位及電話:自然資源部國土空間規劃局(010)66557728 自然資源部 202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