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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養老哥哥將房子贈與妹妹,妹妹拿到拆遷款后卻做了這種事揚子晚報網11月2日訊(通訊員 陳雅君 記者 高峰)年邁的哥哥將房屋贈與妹妹,妹妹保證對哥哥生前盡到贍養義務。不料妹妹取得該房屋拆遷款17.8萬元后,卻全部用于購買首飾,并將哥哥從原來的養老院偷偷接走,送到一鄉鎮養老院。一審法院判決,支持哥哥要求妹妹返還房屋拆遷款17.8萬元的訴求。宿遷中院近日召開發布會,通報了這一典型案例。 張某和張某花系兄妹關系。五年前,張某腦癱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住在一家養老院。三年后的一天,張某與妹妹張某花簽訂房屋贈與合同,約定:因張某孤身一人,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全由張某花照顧。張某花保證對張某生前盡到贍養義務,張某去世后,由張某花負責安排相關事宜;張某自愿將其一幢房屋贈與張某花,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房屋一并贈與張某花,自簽字之日起合同成立;若發生拆遷,拆遷款歸張某花所有。 合同簽訂后不久,張某花與征收辦簽訂上述房屋的補償安置協議,一個多月后,張某花收到拆遷款17.8萬元。后張某花分多次將拆遷款全部取出,用于購買首飾等并將賬戶注銷。 不久,張某花在未通知其他兄弟姐妹的情況下將張某從原來的養老院偷偷接走,送到一家鄉鎮養老院。 去年春天,張某的弟弟、侄子應張某要求將張某從這家鄉鎮養老院接出,送到外地一家養老院并交納了費用。 現張某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與妹妹張某花簽訂的贈與合同,并要求張某花返還房屋拆遷款17.8萬元。在一審法院審理期間,一審法院通過郵寄、電話、短信等多種方式通知被告張某花到庭,但張某花均不予理睬,更未到庭應訴。 法院審理認為,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人可以要求撤銷贈與并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張某已經喪失勞動能力,張某與妹妹張某花在贈與合同中約定,由張某花照顧張某。但張某花在取得贈與財產后,未妥善履行約定的扶養義務,并將拆遷款全部用于購買首飾。本案訴訟期間,張某花又拒不露面,應當認定張某花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故法院判決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宿遷中院民一庭副庭長孫芳遠點評說,此案的典型意義在于: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后,一般不能撤銷贈與,但法律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張某花在取得拆遷款后,對哥哥張某不聞不問,顯然未盡到雙方約定的扶養義務。 “從情理上看,誠實信用是社會主義的重要核心價值,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張某花在接受贈與后卻未履行承諾,其行為有違誠信,與社會良好道德風尚相違背。本案判決有利于弘揚誠實信用的社會風尚。”孫芳遠說。(文中張某、張某花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