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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及政策解讀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提高國土空間規劃治理能力,遏制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筑物,消除其違法狀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沒收違法建筑物的處置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沒收的違法建筑物(以下簡稱沒收建筑物),是指違反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規進行建設,由執法機關進行查處并作出沒收行政處罰決定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第三條 沒收建筑物堅持依法從嚴處置、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沒收建筑物實行屬地管理,沒收建筑物所在地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沒收建筑物的處置工作,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處置沒收建筑物適用本辦法。區政府指定的接收單位(以下簡稱接收單位)負責處置工作的具體執行,負責辦理沒收建筑物接收、管理、處置等相關手續。接收單位可由各區政府依據實際情況指定。 處置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屬地財政預算。處置所得款項按照權屬上繳同級國庫。 第五條 自沒收建筑物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沒收建筑物歸國家所有。 第二章 移交程序和處置方式 第六條 依法沒收的建筑物,執法機關作出沒收決定后,應當同時函告或報告區政府。區政府應在收到執法機關文件后30日內指定接收單位并會同執法機關同步制定處置方案。具體程序如下: (一)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時效期滿后90日內向接收單位辦理沒收建筑物移交手續;行政處罰決定經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復議決定或者法院的裁定、判決法律文書生效后90日內向接收單位辦理沒收建筑物移交手續。 (二)執法機關移交沒收建筑物時,執法機關、接收單位應共同進行現場勘察,留存影像資料及書面材料。書面材料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非法財物移交書》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非法財物移交書》由執法機關、財政部門、接收單位共同簽署并分別保管。 (三)接收單位在接收移交的沒收建筑物后,應當實際控制建筑物。違法當事人仍拒不騰退沒收建筑物的,接收單位告知其限期騰退。 (四)移交工作完成后,接收單位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房屋質量安全和地質災害檢測、安全隱患檢查和整改,同時做好處置全過程安全穩定等工作。 第七條 對沒收建筑物按照下列方式進行處置: (一)不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應堅持從嚴處置原則,由區政府責成沒收建筑物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予以拆除。 (二)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由區政府確定具體完善手續方式后,報本市“多規合一”協同平臺審定,相關部門為沒收建筑物提供審批服務。 第八條 沒收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實施拆除前,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公安機關、屬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市政公用服務部門等單位配合做好拆除工作。 第三章 完善手續方式 第九條 沒收建筑物需要完善手續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產權明晰、無權屬爭議; (二)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規劃要求; (三)符合建設項目規劃使用性質正面清單要求; (四)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配套等基本條件; (五)經房屋安全鑒定合格; (六)符合消防安全及地質災害安全條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國有土地上的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公開交易。 具有經營性功能的沒收建筑物,具備市場公開交易條件的,由區政府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后計入公開交易底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市場公開交易后,由接收單位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和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二)政府調撥使用。 用于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公益事業的沒收建筑物,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后,由接收單位調撥給使用人使用,并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產權登記手續。使用人未經批準不得轉讓、變賣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不得進行不動產產權抵押和轉讓。 涉及國有農用地的,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的沒收建筑物,符合完善行政審批手續條件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公開交易。 具有經營性功能的沒收建筑物,接收單位按以下方式辦理土地審批手續。 1.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依法實施征收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 2.作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占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集體經濟組織所屬的全資公司(以下簡稱全資公司)經授權后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人,負責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市場公開交易相關工作。 具備市場公開交易條件后,由區政府依法組織對沒收建筑物進行評估,作價后計入公開交易底價,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市場公開交易。 交易完成后,辦理土地征收手續的,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方式由接收單位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產權登記手續。辦理占地手續的,全資公司同買受人簽訂土地使用權書面合同,接收單位同買受人簽訂房屋所有權書面合同,全資公司、接收單位協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產權登記手續。涉及繳納土地收益增值調節金的,由全資公司按照政府標準及時繳納。 (二)政府調撥使用。 用于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公益事業的沒收建筑物,經區政府審定同意后,由接收單位調撥給使用人使用,并協助辦理土地使用權及不動產權登記手續。使用人未經批準不得轉讓、變賣接收建筑物,不得擅自改變使用用途,不得進行不動產產權抵押和轉讓。 第十二條 區政府應當自沒收建筑物移交后一年內完成相關處置工作。因正當事由不能按期完成相關處置工作的,區政府可以向本市“多規合一”協同平臺申請延期,延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在規定時限內無法完善相關手續的,由區政府責成沒收建筑物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拆除沒收建筑物。 第四章 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的處置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是指本辦法頒行之前執法機關已作出沒收決定但未完成處置的沒收建筑物。 第十四條 自本辦法頒行之日起,區政府負責組織相關部門按照本辦法處置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 第十五條 違法當事人占有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的,由接收單位告知其限期騰退。 違法當事人存在不當得利的,接收單位應要求其返還不當利得并按照權屬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六條 接收單位根據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違法當事人利用沒收建筑物產生的不當得利數額。 不當得利數額,依據違法當事人提供的租賃合同、租金收據、轉讓合同等確定。不當得利無法確定的,接收單位應當委托專業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接收單位應當書面告知違法當事人返還不當得利的金額、種類、方式及期限,并附處置費用證明和清單,一并送達違法當事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在沒收建筑物處置過程中,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區政府及執法機關負責沒收建筑物相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執法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及時、準確公開有關違法建筑物的沒收情況,區政府公開處置方式、公開處置程序、公開處置結果,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各區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依法沒收建筑物處置工作的監督,發現違規違紀違法行為的,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各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沒收建筑物處置的財政、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機關或者沒收建筑物的違法主體不得作為沒收建筑物的接收單位。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會同北京市財政局聯合解釋。各區政府依照本辦法,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用期5年。 《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政策解讀 2019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條例》),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為貫徹落實新的《城鄉規劃條例》,維護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堅決遏制和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妥善處置依法沒收的建筑物,消除其違法狀態,根據《城鄉規劃條例》第75條之規定,經第8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市規劃自然資源委會同市財政局于2020年9月24日聯合印發了《北京市沒收違法建筑物處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處置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一、出臺《處置辦法》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規自領域專項巡視整改中發現,沒收的建筑物移交屬地政府處置后缺乏監管,長期由違法當事人繼續使用的情況大量存在。可以說,如何處置沒收的違法建筑物已成為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亟待解決的難題。 《處置辦法》的制定填補了長期以來北京市范圍內沒收違法建筑物后續處置的政策空白,有利于推動解決規自領域巡視整改反映的沒收建筑物“空轉”問題。 二、制定《處置辦法》的依據是什么? 《處置辦法》的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七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及《城鄉規劃條例》第七十五條等相關規定。 三、《處置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處置辦法》共六章二十三條內容,分為總則、移交程序和處置方式、完善手續方式、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的處置、監督管理和附則,全文共約3200字。 第一章總則,主要介紹《處置辦法》的制定目的、法律依據、沒收建筑物的定義,并明確了從嚴處置的原則,區人民政府的主體責任和接收單位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移交程序和處置方式,細化了沒收建筑物的移交程序,明確了政府作出拆除和保留完善手續的處置方式和工作職責。 第三章完善手續方式,對完善手續的正面清單和具體方式進行了規定,并明確了完善手續的時限。 第四章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的處置,對歷史遺留的沒收建筑物的處置主體和返還不當得利的內容及方式進行了規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主要介紹《處置辦法》的法律責任、公開制度和監督制度。 第六章附則,本著程序公正原則,對接收單位予以解釋,并明確各區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四、《處置辦法》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處置辦法》主要有六個特點:一是確立從嚴處置的原則。區政府對無法保留完善手續的沒收建筑物可責成鄉鎮(街道)作拆除處理。二是建立處置工作機制。明確市區兩級部門工作職責,各區政府對處置工作負主體責任,負責制定初步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市級負責采取“多規合一”協同平臺方式,為沒收建筑物提供審批服務。三是嚴格處置程序。對沒收建筑物移交、確定處置方式和手續完善環節的工作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特別明確接收單位應當實際控制接收的沒收建筑物,當事人拒不騰退的,由接收單位告知其限期騰退。四是明確完善手續的方式。首次建立正面清單,明確國有和集體建設用地上沒收建筑物完善手續的處置方式,明確區政府對超出時限無法完善相關手續的沒收建筑物,由鄉鎮(街道)進行拆除。五是按照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規定,首次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中沒收建筑物的處置方式,解決了違法當事人非法獲利的難題。六是嚴格處置歷史遺留沒收建筑物。對歷史遺留的沒收建筑物,違法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騰退違法建筑物,存在不當得利的,按照民事訴訟程序追索,滿足社會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