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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村支書利用征地拆遷斂財六十余萬,獲刑三年九個月江西贛州一村支書在征地拆遷中,打起了歪主意,利用職務便利不僅大肆受賄,還在自家房屋征收中詐騙補償款,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袁某華任于都縣某村黨支部書記。2014年初開始,袁某華協助于都縣工業新區征遷工作領導小組開展房屋拆遷工作。 2016年至2017年底,袁某華、肖某成和林某華在于都縣上歐工業新區房屋征遷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溫某平、袁某魁等征遷戶虛增補償款、違規同意購買安置土地,先后共同收受征遷戶給予的錢財,其中袁某華個人分得47.5萬元。 2017年4月,袁某華位于貢江鎮某大道儲備用地項目的房屋需被征收。按照他的要求,肖某成、林某華在丈量袁某華房屋面積時虛增房屋面積179.36㎡和部分裝修內容,違規安置土地37.17㎡,虛增房屋面積共騙取補償款129140元。 二審法院:原判認定袁某華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屬定性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袁某華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房屋征遷工作中,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征遷戶謀取利益,并收受錢財,數額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逐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袁某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總和刑期四年,罰金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袁某華退繳的贓款由扣繳機關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袁某華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袁某華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土地房屋征遷工作中,伙同他人利用職務便利,為征遷戶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數額巨大的財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并無不當。 原判認定袁某華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屬定性不當,應予糾正。鑒于袁某華詐騙罪有自首情節,原判對其所判的主刑仍在法定幅度內,附加刑應予以調整。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不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判決如下: 袁某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 (原標題為:《村支書利用征地拆遷斂財六十余萬,獲刑三年九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