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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420萬拆遷款,養父將養子告上法庭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韓丹 葉惠 見習記者 柴軍虎)李保華未經養父的授權,以養父的名義將名下房屋進行拆遷,并取得了 420 萬元的搬遷補償款,其養父李偉良知道后,認為房屋是自己名下所有,相關權益應當予以分割。隨后,養父將李保華告上法院,要求養子給他支付拆遷補償 260 萬元。現代快報記者采訪了解到,近日,常熟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15 年 11 月,因為建設工程需要,李偉良名下房屋要進行拆遷,兒子李保華在未經他的授權下,以他的名義與房屋征收中心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取得了全部搬遷補償款共計 420 萬元。李偉良認為房屋是自己名下所有,相關權益應當予以分割。 李保華說,房屋是父母 1992 年建造,2009 年以父親名義申請了翻建,2015 年房屋被拆遷并給了補償,拆遷款項主要是來自于對房屋的拆遷,而不是對土地宅基地的拆遷,并且房屋的翻建及裝修費用都是他自己出的,李偉良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查明,李偉良于 1992 年申請建房,當時家庭成員有妻子徐云、父親李林、母親黃靜玉、兒子李保華、女兒李保芬。2010 年李保華及其妻子金英出資,李偉良共同參與再次翻建了該房屋。2015 年 11 月房屋征收中心與李偉良簽訂《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對房屋面積、支付方式、補償條例等作了約定。李保華在協議上簽字,并于 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5 月共收到房屋拆遷工程款 420 萬元。 此外,該房屋家庭戶成員除李偉良的父親李林、母親黃靜玉、妻子徐云已經去世外,女兒李保芬于 2005 年遷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搬遷補償的標的為李偉良、李保華、金英于 2010 年建造的房屋。搬遷補償發生于 2015 年,當時女兒李保芬已遷出所拆房屋,繼承所享有原房屋相應份額所有權,因房屋滅失而喪失。 結合李偉良在原房屋建造過程和事實形成中的參與及貢獻度,就房屋補償款主房建筑補償部分享有 10%,其他補償款分項部分由原被告各享 20%。 最終,法院判決李保華向養父李偉良支付房屋搬遷補償款 7 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