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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個拆遷模式!繼協議搬遷、預簽約后,又出現“協商搬遷”,該怎么應對?时间:2020-11-26 阅读 近日,天津市靜海區住建委發布《天津市靜海區團泊鳥類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協商搬遷方案》。該補償方案中,細化了補償依據和標準,同時也確定了協商搬遷的期限。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方案中出現了又一種拆遷模式—“協商搬遷”。 事實上,協商搬遷已經成為了地方常用的一種拆遷模式,而且除此之外,預簽約、模擬征收、協議拆遷也是征收方慣用的拆遷模式。 【預簽約】 預簽約這種征收模式,從字面的意思上來理解,并非是正式征收,只是說有可能會征收,而且從地方政府具體的征收政策和地方法規來看,預簽約征收模式也僅限于舊城改造。這種征收模式,只有達到地方所規定的比例時,預簽約協議就會生效,征收才能正式開始。 比如天津市,《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第18條:因舊城區改建(含棚戶區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區人民政府采用征詢方式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組織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據征收補償方案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簽約比例的(不得低于80%,具體由區政府在征收決定中確定),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區人民政府應當于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3日內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房屋征收決定終止執行。 但是這種預簽約模式,對被征收人來講其實是非常不利的。在遇到這種征收模式時,被征收人要提高警惕。 【協議拆遷】 而協議拆遷,拆遷主體則是政府以外的普通民事主體,通過與拆遷方訂立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其房屋拆遷的情形。 劃重點,協議拆遷與政府征收拆遷是有一定區別的,“協議拆遷”不具有強制性,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達成拆遷意愿。也就是說,協議拆遷是由開發商出面,與被拆遷人商量房屋拆遷的具體事宜,并且此過程并沒有依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實施。 不過這種拆遷模式從原則上來講是違法的。因此,廣大被拆遷人一定要心中有數,法律之所以規定征地拆遷之前要先報批,等獲得審批之后要發布公告、發布征地安置補償方案公告、舉行聽證、簽訂補償協議等一系列,其目的就是為了能使被拆遷人能夠監督拆遷方、防止腐敗,維護老百姓合法權益。 【協商搬遷】 另外,協商搬遷總得來說,協商搬遷是建立在雙方自愿的情況下。但是,需要說明的是,協商搬遷并不與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預簽約”行為相同,也與“協議搬遷”不同。 總之,協商搬遷不會考慮到上述內容中說到的簽約比例問題,一般情況下,只要等到簽約期限屆滿,相關部門就會對未簽約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不過,從《天津市靜海區團泊鳥類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協商搬遷方案》中我們了解到,協商搬遷跟預簽約以及協議拆遷(模擬拆遷)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都有搬遷獎勵費。 在《天津市靜海區團泊鳥類自然保護區生態修復項目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協商搬遷方案》中明確規定了,在協商搬遷期內簽訂《協商搬遷協議》并在協議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之內完成搬家封房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享受到搬遷獎勵費,上限封頂為100萬元。 凱諾律師要提醒廣大被征收人的是,雖然都是拆遷,但是在遇到“協商搬遷”時,必須要遵循以下幾點: (1)不能以“協商搬遷”的名義,逼迫被拆遷人搬遷。既然是“協商搬遷”那么就得雙方就拆遷事項進行協商解決,不能單方面的決定,也不能以任何違法行為逼迫被拆遷人搬遷。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協商搬遷”過程中,遇到未協商就強迫被拆遷人搬遷,那么,被拆遷人要及時的報警或是及時的咨詢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補償標準必須要合理、公平。從上述補償方案中我們看到,“協商搬遷”是政府行為,那么給予被拆遷人的補償則應當不低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的內容,并且也要及時足額的一次性支付給被拆遷人相應的補償。如果在此過程中,相關部門以“協商搬遷”為由,給予被拆遷人非常低的補償,那么,被拆遷人可以拒絕拆遷。 (3)不能侵害被征收人選擇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產權置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因此,即便是“協商搬遷”也不能因此剝奪被征收人的選擇權。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可要及時的提出來。 最后,凱諾律師再次提醒大家,無論是預簽約、協議拆遷還是協商搬遷都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在征收拆遷過程中,有違法行為或是補償不到位的情況,那么被征收人是有權向法院起訴維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