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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諾拆遷律師:簽了拆除協議,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行為就合法了?要如何維權?时间:2020-11-26 阅读 養殖場內的庫房及飼料加工車間因修高速公路被征收。但在征收過程中,被口頭告知庫房是違法建筑,限在5日內必須拆除。但因未拆除,被征收人連接遭到恐嚇、威脅以及斷水、斷電,庫房被強拆等情況。起訴后,一審法院只判決部分強拆行為違法,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那么,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還能得以維護嗎?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2013年,李先生承租山東省某村的土地用于養殖。2017年因國家修建高速公路,該養殖場內的庫房和加工車間的土地需要被征收且是修建高速必經之路。同年,相關部門人員對此處進行勘測并定下標記,但是在勘測后不到1個月,征收方便口頭通知李先生,庫房系違法建筑,必須在5日內自行拆除。因沒有在期限內拆除,李先生便接二連三的遭到恐嚇、威脅,以及養殖場斷電的等情況。 同年7月,征收方又口頭說李先生的庫房是違法建筑不符合環保要求,要求李先生辦理環評,但在李先生辦理環評手續過程中,征收方從中阻撓,致使至今未能辦理。此后,李先生又遭到停電、停拌料設備,被限制人身自由、被要求寫保證書、繳納保證金等情況。但讓李先生更沒想到的是,同年年底,征收方將李先生父親推倒在地,將其母親強行脫離,隨后將李先生庫房拆除,致庫房內的玉米發霉。2018年,又在李先生不在的情況下,副鎮長、管區書記又帶人強行將李先生養殖場內的拌料設備拆除。 李先生決定起訴并委托律師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李先生認為,征收方在沒有給予其任何補償,也沒有履行任何法定程序的情況下就對其庫房和設備進行強制拆除,嚴重違反了法律規定,給其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因此,請求法院確認征收方強拆其庫房和拌料設備行為違法。 征收方辯稱,李先生屬于土地、環保手續不齊全的企業,是典型的違法“小散亂污”企業。按照相關部門下發的《關于報送大氣污染防治“回頭看”排查情況的通知》以及《關于對全市“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工作進行現場督查的通知》中的規定,李先生,沒有全面完成“兩斷三清”。另外,對于庫房和拌料設備被拆的行為,其是經過李先生同意之后才拆除的,并不是強制拆除的。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最終只確認征收方拆除拌料設備的行為違法,而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李先生不服,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涉案庫房被拆除系協議拆除,是認定事實錯誤。涉案協議違反合法性原則,是被逼迫而簽訂的,不是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行政機關不能以行政協議越過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為。涉案庫房不存在違法,被申請人強制拆除屬于違法行為。 法院認為,雖然李先生的父親與相關工作人員已就涉案庫房拆除之事進行協商,并簽訂了協議。但是,從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雙方之間的協議是顯然不包括因強制拆除可能給李先生造成的包括房屋及屋內動產在內的其他財產損失。 另外,從李先生提交的視頻來看,征收方在李先生并非自愿的情況下,違反法定程序實施了強制拆除和其他設施行為,并與李先生之間發生了對抗,給李先生造成了財產損失。因該利益獨立于合法拆除行為而產生了賠償利益,因此,征收方即使簽訂了有關拆除協議,也不能認定其強制拆除行為就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撤銷了二審判決,確認征收方強制拆除李先生設備和庫房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行政協議是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協議應當體現雙方共同的、真實的意思表示。行政協議的主要功能是為了豐富行政機關的行政手段,增進行政相對方的合作與信任。但是,行政機關不能通過行政協議方式擴大法定活動空間,使之成為規避依法行政的特殊領地,更不能借此減損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利與救濟權利。 即使李先生庫房是違法建筑,那么相關部門也應當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認定,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催告義務,并告知當事人陳述權、申辯權以及救濟途徑和時間等,如果催告后,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且無正當理由的,相關部門才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如果當事人在收到強制決定書之后,不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否則就是違法。 因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在征地拆遷中遇到被口頭告知房屋是違法建筑的情況時,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時的收集有關證據,咨詢專業拆遷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