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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印發 保證電力建設工程順利實施江門日報訊 (記者/陳敏銳) 為保證我市電力建設工程的順利實施,確保電力建設過程中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得到保障,近日,我市印發《江門市電力建設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辦法》共15條,主要內容為三部分:第一部分重點闡述了《辦法》制定的法律依據、適用范圍、組織實施;第二部分根據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征地的特點,明確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工程涉及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原則、范圍和處理方法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對未涉及事項及上級相關政策文件調整的處理原則,以及對《辦法》有效執行時間進行解答。 《辦法》指出,新建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用地、拉線坑、接地裝置及地下電纜管道(溝、井)等占地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證)。同時,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因架空電力線路建設及安全運行,需要在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砍伐原有種植物或者清拆合法建(構)筑物的,由電力工程建設單位與所有權人協商進行補償。清拆違章建(構)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時,由電力工程建設單位向主管部門依法申請清拆,對依法清拆的違章建(構)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不予補償。在依法劃定的發電站(場)、變電站(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內,自發布建設通告之日起“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辦法》還要求,新建架空電力線路不得跨越儲存易燃、易爆物品倉庫的區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況需要跨越房屋時,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與房屋權屬人達成協議。在電力建設過程中,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不影響今后安全運行的青苗、果木等地上附著物以及牛舍、豬舍等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確因電力建設原因損壞的,與所有權人進行協商給予一次性補償。 新建電力線路(含設施)用地為建設用地的,包括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證)的國有劃撥、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批復的宅基地,應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由于線路通過致使土地使用受到限制,應對線路保護區控制范圍的土地給予補償,但規劃退縮范圍以內(建筑退讓控制)的用地原則上不作補償。 此外,電力建設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遷和青苗補償參照工程所在地的市(區)政府頒發執行的征地、拆遷和青苗補償標準協商補償。新建、改建或擴建電力工程涉及的征(占)地、拆遷和青苗只作一次性補償,獲得補償后,必須在雙方協商的期限內自行清場,超過期限未清場的作為棄物,電力工程建設單位有權進行處理并且不予支付任何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