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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入侵住宅暴力強拆遭房主捅傷 檢察機關:正當防衛,不予追責!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公布了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典型案例。 這6起典型案例具有三個特點:一是案件類型全面,包括不批捕案件2件,不起訴案件4件;二是指導意義典型,6起案例,雖然都是正當防衛,但突出的重點各有側重;三是案件起因多元,既涉及故意傷害、強奸、非法侵入住宅等,也涉及道路行車糾紛、暴力拆遷、傳銷等多發或備受社會關注的情形。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華正當防衛不批捕案引人關注,這是一起對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強拆的防衛案件。 8人入侵住宅暴力強拆房主捅傷強拆者 2017年8月,石家莊某房地產公司與康某某達成口頭協議,由其負責該公司開發的辛集市某城中村改造項目中尚未簽訂協議的耿某華等八戶人家的拆遷工作,約定拆遷勞務費為50萬元。當年10月1日凌晨兩點左右,康某某等八人趕到項目所在地,攜帶橡膠棒、鎬把、頭盔、防刺服、盾牌等工具,翻墻進入耿某華家中。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林廣玉:耿某華的妻子聽到聲音以后來到院中,然后被強拆人員按住架離了院子,耿某華聽到聲音以后也來到院中,被強拆人員圍毆。耿某華用隨身攜帶的分苗刀亂捅亂揮,將參與強拆的王某某、谷某明以及俱某某捅傷了。耿某華也被其他參予強拆的人員按倒在地,帶離了院子。接著康某某組織其他人員用挖掘機對耿某華的房屋進行了強拆。 當晚,強拆人員將受傷的王某某、谷某名、俱某某以及耿某華等人送往醫院救治。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林廣玉:司法機關鑒定,被捅傷的王某某和俱某某傷情均構成了重傷二級,谷某明跟耿某華因傷情較輕,沒有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對現場進行了勘查,耿某華的房屋毀壞。 涉事強拆人員獲刑 房主曾被提請批捕 案發后,公安機關對強拆人員以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偵查。其中,康某某等5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等相應的刑罰。2018年11月16日,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以房主耿某華涉嫌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2019年5月22日提請辛集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當時,公安機關認為耿某華的行為雖然有防衛性質,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以故意傷害罪提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而對于耿某華的防衛行為,屬于一般防衛還是特殊防衛,檢察官們產生了分歧。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林廣玉:我們的分歧是他是一般防衛還是特殊防衛?經過我們檢委會研究認定,這個當時強拆人員的目的主要是強拆,是對財產權利的暴力行為。將耿某華夫婦帶離的目的也是進行強拆,但這不屬于對正在行兇、強奸、搶劫、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傷害的特殊防衛,屬于一般防衛行為。 檢察機關:我們為何認定房主是正當防衛 那么,耿某華的這種一般防衛行為,是否存在公安機關認定的防衛過當呢?檢察機關綜合暴力強拆者和耿某華雙方的手段、力量以及所處環境等因素后,做出了決定。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檢察院第二檢察部主任 林廣玉:雖然造成了兩個人的重傷,但是耿某華在雙方力量對比懸殊的情況下,對參與強拆人員實施了防衛行為。我們認為他沒有超過必要的限度,屬于正當防衛。當時我們經過檢委會研究做出了不予以批捕的決定,當天(2019年5月29日)公安機關也將該案撤案,對耿某華進行釋放。當前社會這種強拆時有發生,我們檢察機關提醒房地產企業要依法拆遷,并且被拆遷戶應該是依法維權,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住宅權是公民基本權利 如何正確依法維護? 今年九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中就規定“對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回到河北辛集這起案件中,檢察機關認定當事人耿某華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予批捕。那么,耿某華當時的行為是因何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與之相比,什么樣的情形和行為又可能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呢?界限在哪兒?法律依據都是什么? 法律專家 岳屾山:我們說正當防衛,如果是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話,那就屬于是防衛過當了。這個里邊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第二個是造成重大損害。重大損害一般指的話就是造成了侵害人比如說像重傷或者死亡這樣的后果出現。 回到這個案例本身,當時是在深夜,對方是七八個人手持武器進行圍毆,目的是要把它架出去,然后拆毀房屋。那在這個時候我們說,對于行為人本身或者說對于防衛人本身,他手上能夠所使用的這種武器雖然是刀具,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苛求他采取一種非常不超過必要限度的,比如說他要自己心里有數、我這個傷害是造成的是輕傷而不會造成重傷等等這些,是不可能的。只要說是在當時的這種防衛狀態下,在這種力量相差比較懸殊的情況下,使用這種武器進行亂揮亂刺的這種情況來制止不法侵害,那我們認為說他這個是屬于沒有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雖然說造成了重傷這樣的重大損失的后果出現,但還是不屬于是防衛過當的。 近年來全國涉正當防衛不捕不訴案上升 來自最高檢的數據顯示,2017年1月至今年4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涉正當防衛案件中,認定正當防衛不批捕352件、不起訴392件。而不捕和不訴的案件數量,2019年與2018年相比,增長幅度均超過105%,這種大幅增長的背后,傳遞出怎樣的信息?公眾該如何正確地理解和行使正當防衛權呢?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阮齊林:我認為主要的是兩個方面的意義,一個方面是檢察機關在積極的介入,涉及到公民正當防衛的案件,并且在適用正當防衛認定正當防衛的案件的時候,采取了有利于防衛人,鼓勵正當防衛,倡導一種理念,不能讓合法向不法低頭這樣的一個理念,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意義。第二個是檢察機關它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關口,檢察機關對于涉及到正當防衛的案件,積極的進行審查,并且秉承著不能讓合法向不法讓步,打好這個批捕關和起訴關,檢察機關的職能環節中間運用正當防衛的制度,來合理合法的運用正當防衛的制度,鼓勵公民進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行為認定為犯罪行為,檢察院的這一批指導案例里面就非常的專業,非常的細致,非常有針對性。其中一個就涉及到比如說護工和正當防衛的認定問題,行為具備不具備防衛的性質?過去在這一點上認定的時候呢比較糾結,現在這一步已經基本解決,這里面6個案案子里面有5個案例,涉及到這個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局限的這么一個問題。在這一點上講,應該說呢這一級指導案例在專業上更有針對性。 弘揚“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此次最高檢發布6起正當防衛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回應了社會關切,進一步弘揚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這也將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員進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強化司法擔當,更精準地適用正當防衛制度,實現法、理、情有機統一。 而另一方面,既要保護正當防衛者和見義勇為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濫用法律賦予的正當防衛權利,以至于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尤其對于因民事矛盾引起的輕微的侵害行為,我們應當把妥善化解作為優先考慮的處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