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戶評估報告未送達,該評估報告還能否作為補償依據?时间:2020-12-14 【原创】 阅读 李先生的房屋因棚改被納入到征收范圍內。但在拆遷補償標準低于市場價格,評估公司未經李先生同意,分戶評估報告沒有送達給其且也未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征收方就作出了補償決定,后李先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征收方訴訟至法院。今天,凱諾律師與大家一起來看看這個案件 李先生是河南省人,在當地有一套合法住宅。當地為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改善城區群眾生活居住條件以及完善城市功能,于2012年11月發布了《關于對xx棚戶區改造項目進行房屋征收的決定》,同時公布了《xx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李先生的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內。 2011年6月,房屋征收部門xx市xx區房地產管理局發布選擇房屋評估機構的通知。2017年11月6日,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了李先生的房屋分戶評估結果報告,認定房屋評估時點價值xx元。但因拆遷補償不合理,李先生便與征收方未簽訂補償協議。征收方隨后便對李先生作出補償決定。 李先生不服該補償決定,委托律師后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李先生認為,房屋的價值補償明確低于市場價格,而且評估公司的選擇也沒有經過其在內的被征收人自主選擇,評估公司對其被征收房屋的評估沒有依法進行,而且作出的補償決定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補償決定。但是一審法院以評估程序不存在違法之處、補償決定的產權置換基本公平為由駁回了李先生的訴求。 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涉案評估機構沒有經過被征收人自主選擇,且涉案評估公司在2011年被選擇時還不具有評估資質,無權參與評估工作,而且該評估報告還存在諸多的問題,因此不能作為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依據。另外涉案評估人員并沒有入戶實地查勘,也沒有進行初步評估、沒有將初步評估結果進行公示,更沒有將涉案評估報告依法送達,因此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區政府辯稱,該補償決定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作出的,涉案補償方案合法有效,這是作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依據,再者,房屋征收部門在公證處的現場公正下隨機抽簽選定了評估機構,且評估機構是具有相應的房地產評估資質的,其已經給與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評估公司的權利....沒有損害李先生的合法權益,涉案征收補償決定合法。 二審法院認為,李先生主張沒有在涉案房屋內居住,亦沒有人在家。相關證人證言也證實送達涉案分戶評估報告時沒有見到李先生,因此區政府在沒有證據證明已送達給李先生分戶評估報告的情況下,該評估報告不能作為確定涉案房屋價值的依據。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了一審判決,撤銷了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責令區政府三個月內對李先生重新作出補償決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第20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12條規定以及第17條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并妥善保管;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本案中,在評估報告未依法送達的情況下,征收方便作出補償決定,顯然是剝奪了房屋被征收人對房屋價值提出異議的權利。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遷中遇到評估報告不合理、評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時,一定要及時的咨詢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