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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推進農村要素市場化配置重在“兩地一權”新一輪的農村改革正在積極推進。其中重要一點是農村要素的市場化配置改革,這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一環。 近來,強調深化農村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的聲音頻出。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中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分置實現形式;近日召開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強調,加快推進農村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改革,激發農村資源要素活力;日前召開的農業農村部黨組會議也提出,深化新一輪農村改革,激發農業農村發展動力和活力。 當前我國農村有大量“沉睡”的資源資產,利用率普遍不高,與農村要素市場化配置要求差距較大。而要突破這一困境,重要的還在于解決“兩地一權”問題。“兩地”,指的是承包經營地和宅基地;“一權”就是保障城市“新市民”原來在農村中的合法權益。 首先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化配置。 這方面并不存在法律障礙。今年開始實施的民法典明確規定,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用作抵押物獲得金融支持。更早在2015年,國務院就出臺了文件,要求做好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但這項工作還需要繼續發力推進。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資產確權、抵押處置與融資風險防范等改革協同性不強,農村資產抵押貸款難以落地,從而導致農村金融活水沒有完全被激活。 下一步,除了解決農村資產融資難的障礙之外,更要全面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發展新型集體經濟,推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現在農村不少土地進行了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收益權是掌握在一些企業手中的,與作為土地承包主體的農民并無大的關系,土地金融給予農民的收益是有限的,而土地恰恰是農民的基本資產。 其次是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十三五”期間,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進展,如明確了農民宅基地使用權可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調整了之前的宅基地共建房屋、使用權流轉等規定。下一步,要穩慎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努力在做好相關基礎工作前提下,推動取得一批實質性試點成果。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點還是市場化配置,也就是宅基地充分具備資產的要素功能。近來,各地陸續出臺文件,明確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與使用管理,探索進一步放活宅基地的使用權,促進宅基地流轉等。國家自然資源部要求,2021年底前,要完成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及房屋登記資料清理整合,農村地籍調查和不動產登記數據成果逐級匯交至國家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這就意味著,上述工作完成之后,進城農民可以用宅基地上的房產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去申請貸款。這就是農村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體現之一。 但應該看到的是,對農村宅基地的處置需要十分慎重,不能采取行政命令的方式強制隨意而為。尤其是在農村宅基地完成了確權之后,這就是一項嚴肅的法定權利,必須得到充分保護,違背農民的意志的行為不可取。 再次就是“一權”的問題,也就說在農村要素市場化配置的過程中,要充分保護農民的利益,這和宅基地權益充分保護是一個道理。 當前,戶籍制度改革正在深入,農村戶籍和城市戶籍的窗戶紙已經被捅破,城鄉融合是一個必然趨勢,但在促進農村要素市場化配置的同時,還是要充分強調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 總之,要實現鄉村振興就要以更大力度深化農村改革,特別是爭取在農村資源要素市場化配置上有大的突破,從而進一步激活農村資源要素、激發鄉村全面振興的內在活力,在這個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的利益十分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