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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河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辦法》《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安徽省農業農村廳 安徽省自然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是指農村居民依法取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土地使用權用于建設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土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地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農村居民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統一管理機制,統籌協調設置在鄉鎮的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所屬機構履行宅基地用地審查、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農房建設設計方案審定、農房建設監管等職責。明確由鄉鎮黨政辦和設置在鄉鎮的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所屬機構工作人員組成鄉鎮農村宅基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宅管辦),鄉鎮明確一名分管負責同志具體負責。縣農業農村局為鄉鎮宅管辦業務主管部門。推行一個窗口對外受理、多部門內部聯動運行,建立宅基地和農房鄉鎮聯審辦理制度,為農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鄉鎮要及時將審批結果報縣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備案。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及時將農民建房新增建設用地需求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參與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鄉村規劃許可和房地一體登記等工作,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滿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和規劃許可等相關手續。縣公安、財政、住建、交通、水利、供電等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和協調,強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宅基地審批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農村宅基地選址必須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與舊村改造、土地整治、美好鄉村建設相結合,從嚴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外建設住宅。 (二)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農戶建房要依法申請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集體建設用地,優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鼓勵集中建設農民新村,有計劃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鎮集中。 (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計劃。農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計劃,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時,統籌安排農村宅基地使用計劃。 (四)嚴格落實“一戶一宅”規定。遵循一戶一宅,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 (五)依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產權。不得違法收回農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買賣宅基地。在規劃撤并的村莊范圍內,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涉及重點工程項目拆遷安置的,原則上統一進行安置。 凡農村居民新建、遷建、擴建和重建住宅的,均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五條 縣農業農村局結合國土調查、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領證等工作,全面摸清縣內宅基地規模、布局、利用等情況,與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實現信息共享互通。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供的信息為基礎,以自然村為基本單元,逐步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臺賬,包括村莊類型、人口戶數、面積、宅基地權屬、是否發證、使用及閑置情況以及農戶宅基地需求等。 第七條 縣農業農村局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礎信息數據庫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宅基地申請、審批、流轉、利用、退出、違法用地查處等的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規劃與計劃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要充分考慮農村居民點及宅基地的規模和具體位置。 第九條 宅基地占用農用地的,納入縣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在市下達我縣土地利用計劃中安排。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通過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爭取的周轉指標優先用于安排農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第十條 宅基地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縣政府在批準農轉用時,涉及的耕地占補平衡費用、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等納入本級財政一般公共預算,不得向村民收取,鄉鎮人民政府在分戶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時也不得收取。 第四章 申請和審批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建房分戶的,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二)因自然災害或者實施村鎮規劃需要搬遷的; (三)經縣政府批準回原籍落戶的,沒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被占用的; (五)縣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宅基地選址不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和村莊規劃的; (二)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 (三)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贈與或者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四)申請另址新建住房,未簽訂退出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五)在地質災害易發區選址建房可能引發地質災害的; (六)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居民不得改建、擴建原住宅(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圍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 (四)原住宅屬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以上歷史文化名村(鎮)保護規劃確定的保留建筑風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一)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三)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 農村村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面積建設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積占用宅基地,建筑層數應當符合村莊規劃要求。 第十五條 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序 (一)申請。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應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申請表》; 2.《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 3.家庭戶口簿復印件和戶主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公示。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日內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并將申請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擬建農房設計選用方案、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日。公示有異議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進行調查。經調查異議成立的,撤銷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規劃許可)方案再予以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按程序上報審查。 (三)審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征求了擬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四)報送。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在《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表》簽署意見,連同申請人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均應設立農村宅基地申請統一受理窗口。 在原宅基地拆舊重建,按照簡易程序進行,即申請、審查、報送。 第十六條 農村宅基地審批流程 (一)部門聯審。鄉鎮人民政府受理農戶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后,鄉鎮宅管辦現場勘查,填寫《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并在10個工作日之內,組織宅管辦聯合審核。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涉及水利、林業、電力、公路等部門事項的,應及時征求意見。 (二)鄉鎮審批。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經審核認為符合申請條件、報送材料完備的,應當自聯審合格之日起,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將審批情況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部門備案。經聯審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3個工作日依法答復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屬報送材料不完備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和相關要求。 第十七條 農民宅基地涉及農用地的,根據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農用地轉用申請。符合農用地轉用條件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按有關規定批準后,鄉鎮政府方可審批宅基地。 第五章 批后管理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要加強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過程監督,把違法違規問題消除于萌芽狀態。農戶經批準用地建房后,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宅管辦到現場開工查驗,實地丈量批準的宅基地,確定建房位置,做好現場工作記錄和影像資料保存,指導農戶按照批準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農戶建房過程中,鄉鎮政府要組織宅管辦聯合村級組織進行過程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按照批準位置、面積、四至、農房設計方案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及時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住宅竣工后,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宅管辦對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用途使用宅基地進行實地核查,與審批情況一致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宅基地使用者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核發《不動產權證》。涉及退出原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核發《不動產權證》。 第十九條 農村村民因房產繼承等合法原因形成的多處農村住宅,可以出租給其他人,也可以在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后轉讓或贈予符合宅基地使用權申請分配條件的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因上述原因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轉移的應當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 縣農業農村局要按照信息公開規定,將農村宅基地用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權限等相關規定和年度用地計劃向社會公開。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級組織應及時公開審批結果,特別是《農村宅基地批準書》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建立農村地籍調查數據庫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系統,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房確權初始登記;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經費由縣財政據實保障。 第六章 日常監管 第二十二條 按照“誰審批、誰管理”的原則,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鄉鎮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分管同志為直接責任人,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要建立完善農村用地建房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規劃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 (一)受理群眾舉報。各鄉鎮政府應及時受理群眾舉報,對外公布宅基地違法舉報電話,暢通受理舉報渠道,對農民未經審批違規建房的舉報信息,應及時組織宅管辦及公安、司法、水利等部門現場查證,及時制止,將違建行為消滅在萌芽狀態。 (二)建立管控網絡。鄉鎮人民政府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責任主體,履行農村宅基地直接管理職責,村級組織負責宅基地違法用地的及時發現、及時報告、現場勸阻等相關工作。 (三)開展日常巡查。各鄉鎮政府要經常組織鄉鎮宅管辦開展農村宅基地巡查監管,及時發現農民違規建房,及時勸阻,對不聽從勸阻的及時下達停建通知書,查封施工現場,以避免違法后果的擴大。違章建筑,限期拆除,對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政府牽頭組織,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住建、司法、城管執法等部門依法拆除。 (四)落實宅基地協管員責任。村“兩委”干部兼任宅基地協管員,實行分片包保落實監管責任,及時掌握本片農戶建房動態,每周不少于2次對本片進行地毯式巡查,確保第一時間發現違法建設、第一時間進行制止并報告。鄉鎮要將宅基地管理納入村干部績效工資考核范圍,由鄉鎮政府與村干部簽訂責任書,所包片區發生宅基地違法行為未發現或發現未報告的,視情扣發村干部當年(月、季)績效工資。 第二十三條 將農村宅基地違法查處納入農業行政綜合執法范圍,妥善、分類處理歷史遺留的超占宅基地問題。一是對2020年1月1日之前歷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積超標、“一戶多宅”等問題,要在縣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縣農業農村、縣自然資源規劃等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成工作專班,聯查聯辦,按照宅基地占用時國家和地方有關法規政策分類認定,妥善處理。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前提下,鼓勵農村村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向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轉讓宅基地。二是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勵機制,鼓勵村民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騰退的宅基地建設用地指標在滿足村莊建設的前提下調劑使用。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異地遷建住宅后,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原宅基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退還原宅基地,限期拆除原宅基地上的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宅基地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占用宅基地的,對直接負責的鄉鎮分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規給予紀律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宅基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使用宅基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村(居)轄區內新增違法用地未發現的,或發現未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報告的,由鄉鎮視情對包片村(居)干進行問責。鄉鎮轄區內新增違法用地未發現的,或發現不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及時組織拆除的,由縣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有關責任人視情予以問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如與上級各有關規定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農業農村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