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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擴建,房屋卻變成了違章建筑?違建應如何認定?时间:2021-02-05 阅读 王女士家房屋在2014年修建完成,房屋前面的道路在2018年的時候擴建,并在同年修建完成。道路修好后,有關部門卻給王女士制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主張王女士修建的房屋用地超出批準面積,占用了道路用地。該處罰決定責令王女士在一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房屋。王女士感到不解,當時用地和建設都得到了相關部門的批準,怎么突然就變成違法建筑了呢,并且自己家的房屋是建好后,才實施的道路擴建,怎么能說是自己的房屋占用了道路用地呢? 本案中,相關部門的處罰決定存在明顯違背常識的地方,屬于法律上的認定事實錯誤。如果廖女士的房屋有主管機關的批準的話,那么就不能認定為違章建筑,其次,房屋是先建成的,根本不存在建房占用道路用地的情況。 征地拆遷中,經常會遇到王女士的這種情況,沒拆遷前一直沒有問題,一旦涉及到征地拆遷,就會被扣上違法建筑的帽子。如今,違章建筑似乎成了拆遷方的慣用套路,以達到減少補償甚至沒有補償的目的。 違章建筑一般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動工建造的房屋及設施。造成違章建筑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準,并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 (4)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但是,房屋是否為違章建筑,并不是通過拆遷方來判斷的!必須要有經過嚴謹的程序進行。 一、調查取證 1、對群眾舉報、日常巡查發現、領導批辦、媒體曝光的違法建筑,必須要有影像資料以及與違建當事人的談話詢問筆錄,當事人不配合的要取證人證言等證據。整個調查取證工作,城鎮規劃區的由縣(區)規劃部門承擔,鄉村規劃區的由鄉鎮政府承擔,鄉鎮政府不能獨立完成的,區規劃部門派員參與指導調查。 2、調查違建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家庭人口狀況(每個成員的基本情況)、主要經濟來源,除修建的違法建筑外,是否還有房屋,住房面積多大、違法建筑的用途(出租、自用、自住)等。 3、現場勘驗記錄。違法建筑座落位置、面積、結構、修建時間。 4、調取城鎮建設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規劃區到房管部門查詢該建筑的登記材料。 二、認定違章建筑 調查取證工作完成以后,相關部門會作出涉案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的認定。 三、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 依照《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筑進行調查取證,不違反城鄉規劃但沒有辦理規劃建設審批的建筑,屬于程序性違法建筑,可以要求限期改正及罰款,補辦相關行政許可手續;違反城鄉規劃的建筑,屬于實體性違法建筑,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決定書》,行政相對人逾期未自行拆除違法建筑的,相關部門可組織實施拆除行為。 對于要作出責令限期拆除決定的,需要使用統一的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的事實以及理由和依據,并且告知所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 當事人若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陳述及申辯的,相關部門應當認真聽取并且做好記錄。當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成立的,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采納,如果相關部門不予以采納,也應當說明其中原由且做好相關的通知工作。當事人若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或者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成立的,相關部門則會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 四、下達執法文書 相關部門應當依法將《告知書》、《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等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并有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 五、強制拆除的審批 有關部門收集資料,按照相關要求按程序報批。由政府法制部門審查后以縣(區)政府的名義責令有關部門組織強行拆除。 六、發布拆除方案 市或者縣(區)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應當在強制拆除的七日前發布通告。 所以,當拆遷時,涉案房屋被認定成違章建筑,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也不要盲目拆除,可咨詢專業律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